TGEU歐洲自我決定模式實務經驗2022

一個馬尾上插著寫著 TRANSLAKI NYT 的跨性別旗的人的照片

歐洲的自決模式 實務經驗

  • 作者:Richard Köhler
  • 編輯:Deekshitha Gansean 和 Zhan Chiam
  • 校對:Lukas Berredo
  • 排版:Lukas Berredo 和 Dragiša Mioč
  • 封面圖片來源:Trasek ry
  • 出版日期:2022年11月

建議引用

Richard Köhler (2022) 歐洲的自決模式:實務經驗。 TG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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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我們衷心感謝 Dodo Karsay、Christine Marie Jentoft、Jens Theilen、Marjolien van den Brink、Peter Dunne、Cianán B. Russell 以及相關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

TGEU 是一個會員制組織,致力於加強歐洲和中亞地區跨性別者的權利和福祉。本文所表達的觀點和意見僅代表 TGEU 的觀點,不一定反映歐盟或歐洲教育與文化執行局 (EACEA) 的觀點。歐盟和授權機構均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由歐盟創立

然而,文中所表達的觀點與意見僅代表 TGEU 的立場,並不必然反映歐盟或歐洲教育與文化執行機構(EACEA)的立場。歐盟及資助機關均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目錄

縮寫

  • ECHR 歐洲人權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ECtHR 歐洲人權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FRA 歐盟基本權利機構 (Fundamental Rights Agency)
  • IACtHR 美洲人權法院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LGR 法律性別承認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 UNCRC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介紹

法律性別承認程序能減少跨性別者所面臨的系統性邊緣化、歧視與暴力。歐洲各國有義務提供此類程序1,並且必須確保程序迅速、可及、透明,基於自我決定2,且不涉及身體上的虐待3

國際人權法保障每個人在法律面前獲得承認4。只要「生理性別(sex)與心理性別(gender)仍持續被登記」,《日惹原則+10》將此解讀為:每個人都有權更改姓名、法律性別或性別身份;相關程序必須迅速、透明、可及,並基於自我決定;不得要求「醫療或心理干預、精神醫療診斷、最低或最高年齡、經濟狀況、健康狀況、婚姻或父母身份,或任何第三方的意見」,同時移民身份、犯罪紀錄或其他身分狀態也不得構成障礙5

近年來,歐洲人權法院(ECtHR)已明確立場,即性別承認不得要求進行任何身體干預,但該法院尚未(完全)取消強制精神健康診斷的要求6,因而尚未完全接納以性別自決為基礎的性別承認。相較之下,美洲人權法院(IACtHR)已明確指出,每個人都有基於自決取得法律性別承認的權利。任何可能具有病理化性質或不合理的醫療、心理、手術或其他證明,都不得被要求。不過,各國仍可自行決定程序形式,例如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IACtHR 在其判決理由中也引用了《日惹原則+10》7

在歐洲,共有 39 個國家提供性別認同承認制度8。其中:27 國要求精神健康診斷9;8 國要求絕育10;19 國要求離婚11。有 16 個國家允許未成年人進行法律性別承認,其中 10 個國家沒有年齡限制。

歐洲共有 9 個國家12採用基於自決的性別承認模式,個人的自我聲明性別認同是唯一決定性因素。冰島是歐洲唯一同時提供非二元人士自決權,且沒有設定最低年齡限制的國家。

跨性別權利地圖

只有少數跨性別者實際使用性別承認程序的事實,暗示了相關問題的存在。「約四分之三(78%)居住在歐盟的跨性別者尚未更改其法律性別。」13這主要與性別承認程序存在武斷性、難以取得、具虐待性要求,以及僅提供「男性」與「女性」性別標記的選項有關。

除了非二元性別者之外,未成年人與移民(非公民)也常常無法取得性別承認。同時,大多數基於自決的模式仍排除這些群體。未來改革有望讓任何需要的人都能夠使用,不論其性別認同、年齡或移民身分。

圖片1:被困在鞦韆上跨性別父母在歐盟的遷徙自由經歷
圖片2:跳繩歐洲和中亞跨性別父母的經歷

在沒有自決模式的國家,武斷、具虐待性且繁瑣的程序,以及執行上的問題14,仍然是結構性障礙。有慢性健康問題、身心障礙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的人,可能會面臨額外阻礙15。在多數國家,跨性別父母在子女的文件上並未依其性別認同獲得承認,這影響了這些家庭的日常生活16。這些國家應緊急改革程序,並引入自我決定制度。

本出版物探討了歐洲自決模式的實際經驗,針對常見問題進行研究,包括使用統計數據、執行上的問題、更廣泛的負面與正面影響,以及與非二元性別者、未成年人和移民相關的特定面向。

本出版物並不聲稱對歐洲的法律性別承認議題17有全面性的覆蓋,而應被視為對 TGEU 有關法律性別承認的資源,以及其他權威出版物的補充,例如:

• 聯合國《基於性取向與性別認同的暴力與歧視防護獨立專家報告》(A/73/152),關於法律性別承認與去病理化的內容。

• 歐洲委員會(2022)《歐洲法律性別承認專題報告:建議 CM/Rec(2010)5 的首次專題執行情況檢視報告》。

• 歐盟委員會司法與消費者總司及 ICF(2020)《歐盟的法律性別承認:跨性別者邁向完全平等的旅程》。

• 歐盟委員會司法與消費者總司、Marjolein van den Brink 等(2018)《歐洲的跨性別與雙性別平等權利:比較分析》。

兩個人拿著一張跨性別旗的照片 Photo credit: Samtokin78.

歐洲自決模式概覽

在歐洲理事會地區的 37 個提供法律性別承認的國家中,有 9 個國家的性別承認程序是以個人自我聲明的性別認同為基礎。

自決的意思是,無需涉及第三方,例如法官、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醫療服務提供者或父母,也無需提供任何醫療或其他證明。更改姓名、法律性別或性別,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自我聲明。依定義,自我決定屬於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因此更適合提供快速、可取得且透明的流程。

以下的歐洲自決模式概覽,取自歐洲理事會的《歐洲法律性別承認報告》18

比利時(2018):《法律性別承認法》19

取消醫療介入/驗證: 2018 年的比利時性別承認法取消了醫療要求。法律性別承認(LGR)僅依賴申請人聲明其「長期以來確信自己的性別認同」(第 3 條第 3 款),並在 3 至 6 個月的等待期屆滿後(第 3 條第 5 款)即可完成。

程序: 申請人需向其在戶籍登記所在地的市政民事登記官聲明,出生證明上所列的性別與其內心真實感受的性別認同不符。

丹麥(2014):《中央人口登記法, 2014》20

取消醫療介入/驗證: 無醫療要求,亦無影響跨性別者家庭生活的要求。目前仍有關於排除兒童,以及在取得法律性別承認(LGR)前設置六個月等待期的爭論,而此等待期實際上會形成要求「真實生活經驗」的效果。

程序: 跨性別者可提交書面申請,基於其性別認同與現有紀錄不符的經驗,申請新的社會安全號碼。一旦新的社會安全號碼核發,申請人會自動收到更新資料的健保卡,並可申請更換護照、駕照與出生證明。

冰島(2019):《性別自主法, 2019》21

醫療介入/驗證防護: 該法禁止將任何醫療介入、用藥、荷爾蒙治療或其他醫療處置(如精神科或心理治療)作為更改性別登記的必要條件(第 4 條)。該法也保障 15 歲以下兒童可在父母同意下,於國家登記處變更其登記性別與姓名;若父母不同意,則由專家委員會決定(第 5 條)。

程序: 變更登記性別的申請應提交至冰島登記局(Registers Iceland)。在變更性別登記的同時,申請人有權更改姓名。

愛爾蘭(2015):《性別承認法, 2015》22

防止醫療介入/驗證的保障: 該法律列出了完整的性別承認(LGR)要件,僅涉及簡單的行政程序,完全不包含任何醫療要求。

程序: 年滿 18 歲的人可以申請《性別承認證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以使國家承認其性別認同。一旦證書核發,證書上所載之人的性別,從該日起在所有用途上都被視為其正式法律性別。該程序為免費(詳見下文)。目前針對跨性別兒少的性別承認(16 至 18 歲可行,但需經過複雜、繁瑣且昂貴的程序)以及未能承認非二元性別的缺失,已受到質疑。這些議題目前納入對《性別承認法》的持續檢討中23

盧森堡(2018):《關於修改民事狀態中性別與名字登記及修訂民法之法律》24

防止醫療介入/驗證的保障: 法律明文禁止強制絕育及其他醫療要求(參見第 2 條:「未接受醫療處置、外科手術或絕育,不得作為拒絕申請的理由。」)。該法沒有提及診斷要求,也無等待期。

程序: 法律所列的(非累積性)要件如下:以正確的性別認同在公共場合出現;於家人、朋友、專業人士或社團間被依該性別認同所認知;已完成更改名字,使之符合個人的性別認同。對於年齡未滿五歲者,法院程序則適用特定的程序保障(……)。

馬爾他(2015):《性別認同、性別表達與性特徵法, 2015》25

防止醫療介入/驗證的保障: 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提供全部或部分生殖器重建手術、荷爾蒙治療,或任何精神科、心理或醫療處置的證明,作為行使其性別認同權利的前提。」(第 3 條第 4 項)

程序: 申請人需撰寫一份「明確、無歧義且具知情同意的聲明」,表明其性別認同與出生登記中的指定性別不符。此聲明需附上原始出生證明書副本,以及申請人希望登記的性別與名字。法律明確規定:「公證人在起草該公開聲明書時,不得要求任何精神科、心理或醫療文件。」(第 5 條第 2 項)

挪威(2016):《法律性別修正法, 2016》26

防止醫療介入/驗證的保障: 居住於挪威的人,如果認為自己屬於與人口登記冊所載不同的性別,即有權變更其法律性別(第 2 條)。法律的解釋性附錄進一步說明,該程序沒有其他附加要求,完全以自我決定為基礎。

程序: 變更法律性別的申請由稅務局(人口登記機關)處理。稅務局對於法律性別變更案件的決定,可向奧斯陸及維肯的國家行政長官提出上訴(第 5 條)。

葡萄牙(2018):《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自我決定權,以及每個人性特徵保障法, 2018》27

防止醫療干預/驗證: 該法律「確立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的自我決定權,以及每個人性特徵的保障權利(第 1 條)。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提供接受醫療處置的證明,包括性別重置手術、絕育或荷爾蒙治療,以及心理和/或精神治療,以行使此項權利(第 9 條)。」年齡 16 至 18 歲的青年也可使用此程序,但會有一些額外限制(須經父母同意,並須有醫師或心理師證明其具備自由意志與決策能力)。

程序: 「申請書應於任何民事登記處提交,載明該人的民事身分證號碼與希望被識別的名字,並可申請新的出生證明,該證明不得標註曾更改登記的事實。」(第 8 條)

瑞士(2021):《修正民法與〈民事狀態條例〉之法律》28

程序: 民法第 30b 條規定:「任何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戶籍官聲明其希望更改登記的性別。」該法進一步規定,該聲明不影響受家庭法規範的關係。《民事狀態條例》指出,該聲明除了民法第 30b 條所述條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實務上的自我決定

2022 年夏天,TGEU 向比利時、丹麥、冰島、愛爾蘭、馬爾他、盧森堡、挪威、葡萄牙和瑞士的相關機關29詢問關於自我決定模式的實際經驗。我們想了解這個程序被使用的頻率;是否有已知的詐欺或犯罪意圖案例,以及是否有人因為後悔變更性別標記而重複申請;還有其他任何關於該法律的正面或負面經驗。

我們很高興看到,大多數國家都有蒐集官方統計資料,這與 TGEU 在 2017 年首次詢問時的情況不同。與其他政策領域一樣,針對法律性別承認進行資料蒐集,是評估其成效的關鍵。

所有國家的統計回覆都顯示,自我決定模式引入後,申請人數明顯增加。公共機關的報告顯示,在自我決定模式下,申請法律性別承認的人數一貫遠高於過去需要絕育或其他侵入性手術的模式。舉例來說,在比利時,自 1993 年以來所有 3,262 件性別標記變更中,有三分之二(2,209 件)發生在 2018 年廢除絕育要求後的三年間。

歐洲自我決定模式的實務運作

國家比利時丹麥馬爾他挪威愛爾蘭冰島盧森堡葡萄牙
法律生效日期2018-01-012014-09-012015-04-142016-07-012015-09-082020-01-012018-09-162018-07-07
可申請最低年齡16180618(若經精神科評估 15 歲可)0016
法律性別承認決定數2,2091,5501632,6759094731491,073
拒絕案例0無資料0無資料無資料無資料00
重複申請/撤銷無資料24323無資料00
詐欺/犯罪意圖000無資料0無資料無已知報告無已知報告
其他原因無已知報告132不適用無資料無已知報告無已知報告
資料來源比利時男女平等研究所年度報告,與國家登記處合作丹麥交通部性別平等與 LGBT+ 部門馬爾他內政、安全、改革與平等部人權司挪威稅務登記機關,與 FRI(挪威性與性別多樣性組織)協作社會保障部冰島登記處,與 NGO Trans Iceland 協作司法部公民與性別平等委員會(CIG),統計資料由司法部(公證人與登記處)提供
資料截至日期2021-08-312022-08-312022-082022-10-132022-06-302022-082022-08-062021-12-31
國家人口1,160 萬570 萬43 萬520 萬480 萬43.3 萬64.5 萬1,020 萬

表 1. 歐洲自我決定模式的實務運作

後悔與重複申請

反對取消性別承認程序中外部審查的一個常見理由,是擔心個人日後可能會後悔自己的決定。人們不再想依照自己的性別認同生活的原因,通常與環境因素有關,例如孤獨、跨性別恐懼症、來自家人或同儕的壓力、難以找到伴侶或工作。有些人即使性別認同沒有改變,也覺得「當跨性別太辛苦了」。

一些國家對首次申請設置了所謂的「等待期」,而大多數自我決定模式對第二次申請(即希望恢復先前性別標記的人)設置了更高門檻。為了防止「魯莽決定」,比利時丹麥分別設置了 3–6 個月和 6 個月的等待期。在比利時,重複申請僅在特殊情況下,並經家庭法院裁定後才可進行(《跨性別法》第 10 條)。比利時憲法法院裁定,此條件以及要求性別認同持續不變的規定違憲,因為它們對性別流動者具有歧視性,且對防止詐欺與犯罪並非必要30。比利時受訪者對重複申請沒有相關資料31

相比之下,丹麥的 6 個月等待期是歐洲自我決定模式中門檻最高的。丹麥法律中並無針對重複申請的明確規定。儘管設置了這一額外規定以防日後後悔,在受調查的國家中,丹麥是唯一擁有兩位數重複申請案例的國家。在 24 起案例中(涉及 22 位不同的人),原先的性別標記被重新恢復,「主要原因是有關人士後悔法律性別變更」32。這佔所有申請的 1.2%。

相比之下,在丹麥,由於等待期的設置,曾有 450 人(佔所有申請者的 25%,n=2000)一度處於不確定狀態33。丹麥政府遵循跨部門 LGBTI 工作小組的建議34,提議完全取消等待期35。提出此變更的原因之一,是歐洲人權法院可能認為現行法律中嚴格的年齡限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馬爾他,如果個人在首次性別標記變更時已達法定年齡,想要恢復原先性別標記,需向法院提出申請36。在 2015–2017 年間,有三人曾這麼做37

葡萄牙38盧森堡39,個人需要提交申請以進行第二次性別標記變更。在馬爾他,如果要進行第二次申請,必須向法院提出。葡萄牙40盧森堡41均報告沒有重複申請案例。

挪威,若個人申請更改姓名和性別標記,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之後,當局會寄送一封信,申請人需以書面回覆42。挪威立法者認為這可視為意圖的確認,足以防止草率決定。第二次申請也會沿用同樣程序。然而,姓名與性別標記的更改每 10 年內只能進行一次43

根據民間團體的資料,挪威有兩位申請人撤回了申請:一人最終不希望公開身份(仍為跨性別);另一人則覺得性別認同「不被認同」過於困難和麻煩44。當局沒有重複申請或撤回的紀錄45

冰島,若想再次更改姓名或性別標記,必須提交書面申請46,採行政程序處理。

愛爾蘭《性別承認法》第 15 條規定,取得性別承認證書後,個人可向相關部長提出撤回申請,部長需等待 90 天。如申請未被撤回,性別承認證書將被撤銷。在 2015–2020 年間,有 3 位成年人士使用此撤銷性別承認證書的案例47,相當於所有申請者的 0.33%(n=909)。

瑞士的法律沒有針對重複申請的規定。任何希望再次更改性別標記的人,都必須重新走標準程序。

詐欺與犯罪意圖

在所有受調查的國家中,均未有已知的詐欺或犯罪意圖案例報告。採行自我決定模式的國家通常也設有高標準以保障女性權利與性別平等。缺乏濫用情況顯示,自我決定對女性名額並不構成威脅,反而支持性別平等措施。

其他原因

在法律實施初期,即 2015 年,丹麥一位藝術家將個人性別登記號碼從「男性」改為「女性」,並進入公共游泳池的女性更衣室,以凸顯變更號碼的容易性48。丹麥平等待遇委員會後來認為,拒絕其進入女性設施構成歧視49。 *1

與惡意意圖無關,在法律剛實施的初期,挪威曾有兩次申請出於「好奇心」50

愛爾蘭,僅有一次拒絕案例被紀錄。一位非二元申請人因其非二元性別認同而遭拒51

  • *1 譯註:此處英文版有誤,應為「不構成歧視」,在丹麥的判決中是不構成歧視,在德國的的版本中寫「… war nicht diskriminierend」

負面影響

我們詢問自我決定法是否帶來任何問題,特別是在提供單一性別服務方面,例如收容所、女性支持中心、更衣設施、醫院、監獄設施,以及平等數據蒐集。

盧森堡司法部與葡萄牙公民與性別平等委員會(CIG)均表示,沒有任何因自我決定法而產生的問題。同樣地,挪威冰島也未報告任何負面影響52

馬爾他,監獄管理部對跨性別女性安置於女性監獄有所顧慮。這些顧慮後來可由人權司干預予以解決53

關於監獄安全的疑慮,也曾在蘇格蘭政府提出的自我決定法案諮詢中被提出。2022 年 10 月,蘇格蘭議會平等、人權與民事司法委員會發布了針對《性別承認法改革法案》的詳細第一階段報告。在跨性別女性安置於女性監獄的議題上,蘇格蘭委員會認為,蘇格蘭監獄署(SPS)目前的評估程序是合理的。SPS 遵循風險評估程序,「以確保個人被安置於最合適的設施,無論是為了自身安全還是他人安全,均不受其是否持有性別承認證書的影響。」54

比利時的受訪者指出,負面影響包括某些醫療補助無法使用。例如,若跨性別男性已取得男性性別標記,他們將無法獲得「女性」避孕藥。這一問題近期已經得到修正,但在該國複雜的多層級政府架構下,仍然面臨如何辨識潛在「副作用」並在各政策層面提供公平解決方案的挑戰。

蘇格蘭的諮詢中,也有人擔心性別自我決定可能危及女性的權利與福祉,以及單一性別服務的提供。委員會指出:「當被問及濫用或相關擔憂的證據時,沒有證人能提供具體案例。」55經仔細審查後,委員會結論認為,該法案「不會改變或剝奪女性權利,不會改變廁所和更衣室的運作方式,不會重新定義男性或女性的概念,也不會改變或擴大跨性別人士的權利。」56

所有受調查的國家均未報告因自我決定法而在(性別)平等數據蒐集上產生問題。

正面影響

我們同時詢問,自我決定模式引入後,可觀察到哪些正面效果。

馬爾他的主管機關指出,尋求法律性別承認的人數整體增加是一項正面影響57。在 2015 年 GIGESC 法案實施前,先前制度下的所有申請人(21 人)均為跨性別女性,當時需要接受絕育手術。由於自我決定模式取消了絕育要求,大多數申請人變成跨性別男性申請法律性別承認。該法律還促成了教育及拘留服務領域多項政策與操作程序的引入,並進一步促成跨性別相關機構的設立。

2018 年,馬爾他設立了專門的健康服務機構,採用知情同意模式的照護方式58。自此以來,性別福祉診所(Gender Wellbeing Clinic)59的服務已被超過 250 位跨性別人士使用60

葡萄牙,該法的正面副作用之一是其影響力擴展至全國各地。雖然大多數申請人來自主要城市地區(里斯本和波爾圖),但也有來自全國較小城市的申請61

比利時女性與男性平等研究所報告了類似的正面效果。以前的法律(2007–2017 年)要求更改性別標記時,跨性別人士需接受不願意的醫療治療,這種壓力已不復存在。此外,未成年人(15 歲以上)也可以使用此程序,這催生了一群新的跨性別申請者:16–25 歲的年輕跨性別男性。現行規範使這群人可以調整性別標記,雖然仍有較多障礙62。 該研究所還提到,新法在心理與社會學上的效應雖然不易量化,但同樣重要:「大眾對性別認同是個人事務並應受尊重的認知正在增長。國家這樣做了,因此人民也應如此。類似的法律效應曾出現在同性婚姻或公共場所禁菸上:社會信念隨法律而改變,而不總是先於法律形成。」63

盧森堡司法部報告,申請人對流程的簡單性與速度給予正面回饋64

非二元人士

非二元人士是跨性別人口中最大且成長最快的次群體65。缺乏可用的性別標記選項,導致沒有二元性別認同的人(例如認同為非二元、酷兒性別、性別流動、無性別和多性別的人)無法取得性別承認。這些群體中超過 95% 的人不使用法律性別承認程序66

圖 1. 已更改法律性別的跨性別者,依身份群組分類(百分比),歐盟 28 國平均 圖 1. 已更改法律性別的跨性別者,依身份群組分類(百分比),歐盟 28 國平均67

在受調查的自我決定國家中,只有冰島能夠完全承認非二元身份。這延伸到在兒童文件上承認非二元父母。《兒童法》第 5 條規定,撫養兒童且具有中性性別登記的人被視為該兒童的父母68

馬爾他丹麥在護照中提供「X」標記選項,但在中央登記冊中則沒有。

一個選擇框,上面有 MAN 以及 VROUW 的選項 照片出處:TNN 2017 年年度報告。

根據 2019 年《性別自主法》,冰島允許名字為性別中性。對於已將性別標記更改為「X」的人,也可以獲得性別中性的姓氏。傳統的姓氏結尾不再是「某某之女」或「某某之子」,而是使用「某某之子女」。這些選項適用於未成年人和成年人69

2004 年,比利時憲法法院認定「基本性別/二元秩序」並非比利時憲法秩序的基礎70。2019 年,憲法法院因 2017 年比利時性別承認法未能承認「男性」和「女性」以外的性別認同而宣告其無效。這不僅構成對非二元人士的歧視,法院還發現其中載明的不可逆轉原則對性別流動者具有歧視性71。因此,目前正在重新起草性別承認法,以便承認非二元人士。

雖然非二元人士傳統上較少與性別承認聯繫在一起——可能是因為經常缺乏性別中性或「第三性別標記選項」——但他們對於取得法律性別承認確實有一定興趣。歐盟基本權利局發現,17% 的非二元人士和 13% 的異裝者希望在未來進行法律性別承認72。這要求大多數現有的自我決定模式進行調整,並提供超越性別二元的解決方案。

《歐盟法律性別承認》研究的作者因此建議「歐盟委員會應促進會員國之間最佳實務的交流,並就引入第三性別或非二元法律標記,或從身份文件中移除性別標記的法律影響進行研究,並為正在實施新制度的會員國之間的相互學習提供空間」73

四個人拿著一張跨性別旗的照片 照片出處: Samtokin78。

未成年人

一位未成年人的照片 照片出處:私人提供(Bt.dk;Helge Sune Nymand)。

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要求法律性別承認不得有年齡歧視74,並且「在所有涉及兒童的決策中,兒童的最佳利益應為主要考量」75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RC)規定,所有影響兒童的行動中,兒童的最佳利益應為主要考量。所謂「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並非空洞語句,不能以父權式方式剝奪兒童的權利,例如承認其性別身份。相反,它要求國家採取具體措施,如確保兒童積極參與,以及根據其成長能力,在所有涉及兒童的司法或行政事務中保障其被聽取的權利。

尋求法律性別承認的兒童(通常指未滿法定成年年齡者,一般為18歲以下)需要克服額外障礙,即他們通常沒有法律地位來啟動此類程序。通常,這需要雙方父母或至少一方的同意。這使得特別脆弱的未成年群體的一項基本權利,經常與父母權利直接衝突,尤其是在父母不支持子女的性別認同時。父母受國家干預子女教育的保護。然而,這種保護旨在確保父母支持子女的發展,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並不意味著父母有權壓制子女的性別認同或阻止性別承認,如果這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應協助子女主張並行使其權利。父母的角色和責任應隨著子女能力的增長而相應減少。為了實現「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歐盟基本權利局(FRA)建議歐盟成員國在每一司法程序中,包括影響子女生活的民事或行政程序,應「尊重子女被告知的權利、獨立表達意見的權利及被聽取的權利……並設置適當的程序保障」。因此,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未成年人的性別承認程序。

在所有調查的自我決定制國家中,均提供未成年人的途徑,但丹麥(18歲)與愛爾蘭(15歲且需病理化)除外。

盧森堡、冰島及馬爾他的性別承認法律沒有年齡限制,使所有年齡的兒童均可進行程序。在挪威,性別承認分別從6歲起可用。在比利時葡萄牙,自我決定程序從16歲起可使用。

盧森堡的一般行政程序從5歲開始可用76,需父母同意77。從12歲起,兒童在提交申請時需親自確認所請求的變更。向司法部提出申請時,若其中一位家長不同意,由「最勤勉的家長」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裁決依據78。法院可以對此事進行「調查」,但不得要求任何醫療治療、手術干預或絕育的證明79。在5歲以下,父母需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80。法律未規定(部分)家長同意缺失時的處理方式。這意味著,對於家長不支持其性別認同的兒童而言,其性別認同可能無法獲得法律承認,即便承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也存在法律不確定性。

馬爾他,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需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兒童的性別標記和姓名更改為反映其性別認同81。在審理申請時,法院必須將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量,並且「應適當重視未成年人的意見,考慮其年齡與成熟程度」82。對於出生時未宣告性別的兒童,若未成年人希望更改姓名和性別標記,父母或監護人需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需考慮兒童的逐步成長能力及其最佳利益83。在實務上,父母合作在15歲前是必需的;16歲起,未成年人可使用標準程序,在公證人面前做出聲明。此外,法院可能要求進行評估,以確認未成年人具備提供同意的能力84。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程序與成人使用的純行政程序有所不同。

比較馬爾他德國法院程序的研究表明,馬爾他的程序更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RC)的要求:馬爾他程序更簡單、容易,明確將兒童的最佳利益列為首要考量,並要求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相較之下,德國程序要求提供心理健康診斷,且對未成年人沒有明確的保障措施85

冰島,15歲以上的人有權透過向冰島登記處(Registers Iceland)提交申請,改變其性別和姓名登記86。低於此年齡的兒童可在父母協助下使用相同程序。如果兒童缺乏一位或雙方父母的支持,則可改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87。在此情況下,決策必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其性別認同的發展,並且必須符合兒童的意願88

挪威,6至16歲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可使用成人的標準行政程序。16歲起,父母同意明確不再必要。挪威法律是唯一明確指定法院(奧斯陸與阿克斯胡斯郡長)處理父母意見衝突案件的法律,並列出司法評估未成年人性別法律承認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關鍵因素:「在此審查中可能的重要因素包括兒童的年齡與成熟度、兒童所實踐的性別表達、表達方式及持續時間、兒童表達性別認同的一致性、以及父母不同意修改法律性別的原因、孩子與父母雙方的關係,以及應假定誰最了解孩子。」89這份清單並未明確提到根據孩子發展能力應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的要求。這僅在6歲以下的雙性人兒童程序中有規定。如果孩子未滿6歲,只要他們能表達意見,就需要參與90

比利時,兒童精神科醫師必須確認16至17歲的未成年申請者,對其性別認同具有足夠辨識能力,以形成「持久信念」91。過程中假定父母已同意;若父母不同意,未成年者可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92

葡萄牙16至18歲的公民可透過父母向民事登記處申請性別認定。未成年人需親自表達意見,其明確、自由且知情的同意,需由醫師或心理學家證明其決策能力及知情意願。明確禁止評估或「證明」孩子的性別認同93

丹麥政府發現,年輕跨性別者因未達性別認定年齡而未獲得所需支持,因而宣布降低年齡限制。政府同時指出,現行嚴格的年齡限制——丹麥的性別認定僅對18歲以上人士開放——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的權利。因此,政府表示:「[降低年齡限制]向社會傳達了一個明確訊號,即接納這群可能已經面臨困難的人,且不會改變其他人的任何權利。」94

同樣在改革進程中的愛爾蘭,目前僅允許16至17歲的未成年人透過病理化程序更改性別標記。根據愛爾蘭《性別認定法》第7條,於2018年進行了一次審查,審查小組建議「為16至17歲的兒童引入父母同意的自我聲明安排」95,並對16歲以下兒童的選項進行研究。到2021年底,政府已採納建議,對16至17歲的兒童引入自我聲明,相關立法正在起草中96。同時,也已委託研究16歲以下兒童性別認定的國際最佳實踐97

移民

居留身份被認為是歐洲尋求庇護者、難民以及其他無法在原籍國獲得性別認定的移民進行法律性別認定的普遍障礙98。在一次歐盟範圍的研究中,有2%的未獲得性別認定的人將其移民身份列為原因99

讓尋求庇護者和難民能夠取得性別認定程序非常重要,因為他們通常在原籍國無法獲得性別認定。居住國只能對其掌控的文件進行更改,例如居留證或地方身份證。出生證明屬於國籍國的管轄範圍,通常無法透過居住國的法律性別認定程序更改。這可能導致文件不一致,進而在新國家引發其他問題,例如若該人想結婚時。

一名在馬爾他的跨性別難民強調了為難民提供簡單且可取得程序的重要性:「來到這裡的難民,如果他們聲明自己是跨性別並希望被認可為自己想要的性別……他們有義務以自己感到舒適的性別進行登記。基本上,其他國家也應該這麼做。」100

歐洲人權法院在2020年Rana訴匈牙利案中裁定,法律性別認定的權利同樣適用於獲認可的難民。

案件:Rana訴匈牙利(案號40888/17)

申請人是一名跨性別男性,伊朗國籍。1987年出生時被指定為女性。由於性別認同,他在匈牙利獲得庇護。當時,匈牙利已建立針對本國公民的性別認定程序,但缺乏明確的法律框架。

在歐洲人權法院,他申訴稱無法更改姓名和性別標記以符合其性別認同,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權。匈牙利當局拒絕了他的申請,理由是他在匈牙利家庭登記冊中沒有紀錄(因為其外國出生證明),因此他們沒有管轄權。憲法法院裁定,根據性別重置治療更改姓名的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且國家必須制定規範以促進這一權利,並調整相關程序。然而,憲法法院仍駁回了憲法申訴,理由是下級法院在缺乏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判決正確。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國內程序過於形式化,「僅專注於形式上的考量,而未審查其具體情況,因此未對競合利益進行任何平衡。」101 特別是,法院指出當局忽略了申請人因性別認同在原籍國面臨迫害的合理恐懼而獲得國際保護的事實;因此,他無法被要求依據原籍國法律進行法律性別認定。法院重申,公約權利必須是實際可行且有效的,而非理論或虛幻,適用於所有居住在公約領土上的人。對匈牙利當局而言,為沒有匈牙利出生證明的人提供性別認定的額外負擔可以被視為邊際性的102

基於此,法院認定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此外,法院裁定申請人可獲得6,500歐元的補償,用於「僅靠違規認定無法補償的非財產性損害」103

所有被調查的國家也對非公民開放法律性別認定程序,前提是其為普通居民。雖然這可能包括獲認可的難民,但並不自動適用於仍在申請庇護過程中的人(尋求庇護者),使其處於危險的灰色地帶。

以下提供了歐洲自我決定模式如何對待移民的概覽。

移民可使用的自我決定程序概覽

國家比利時丹麥冰島愛爾蘭馬爾他挪威瑞士
誰可以使用?認可難民;次要保護受益者任何擁有社會安全號的人「每個人」;尋求庇護者普通居民認可難民居民,包括認可難民居民,包括認可難民
備註2017年;《改革跨性別人員制度法》第3條,關於在民事登記中變更性別的規定104LGR條件為年滿18歲;未提及國籍或移民身份105性別自主法 (2019) 第10b條:「在冰島尋求國際保護的人可申請登記證明(依據《外國人法》第34條)將其性別登記與其性別認同一致,即使與其母國身分證件不符。」106《性別認定法》第9(1)(b)條:在國外出生的「普通居民」須提供出生證明或依法聲明為何無法提供,並提交其他出生證明材料107難民專員應在15天內在庇護申請表及保護證書中記錄自我聲明的姓名與性別108《法律性別修正法》第2條;至少需居住6個月「任何人」可依民法第30b條辦理;國籍不是條件109

表 2. 移民可使用的自我決定程序概覽


1. 歐洲人權法院(ECtHR)案例:[大法庭] 2002 年 7 月 11 日,Christine Goodwin 訴 英國案(編號 28957/95),hudoc.echr.coe.int/eng?i=001-60596;2017 年 4 月 6 日,A.P., Garçon, Nicot 訴 法國案(編號 79885/12, 52471/13 和 52596/13),hudoc.echr.coe.int/eng?i=001-172913;2019 年 1 月 17 日,X 訴「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案(編號 29683/16),hudoc.echr.coe.int/eng?i=001-189096;2016 年 12 月 15 日,Y.T. 訴 保加利亞案(編號 41701/16),hudoc.echr.coe.int/eng?i=001-170256

2. 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決議 2048(2015) 《歐洲對跨性別者的歧視》,2015 年 4 月 22 日,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XML2HTML-EN.asp?fileid=21736;PACE - 決議 2191 (2017)《促進雙性人權利與消除歧視》,2017 年 10 月 12 日,assembly.coe.int/nw/xml/XRef/Xref-XML2HTML-EN.asp?fileid=24232&lang=en

3.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不得要求提供絕育或導致不孕治療的證明(A.P., Garçon, Nicot 訴 法國案,見註 1);《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不得強迫進行外科手術,ECtHR 2018 年 1 月 14 日,X 訴 羅馬尼亞案與 Y 訴 羅馬尼亞案(編號 2145/16 和 20607/16),hudoc.echr.coe.int/eng?i=001-180607,第 165、168 段;關於《歐洲社會憲章》第 11 條健康權,社會憲章委員會 2018 年 5 月 15 日,申訴案號 117/2015,TGEU 和 ILGA-Europe 訴 捷克共和國案,hudoc.esc.coe.int/eng?i=cc-117-2015-dmerits-en

4. 《日惹原則》(2007)關於國際人權法在性取向與性別認同方面應用的原則。yogyakartaprinciples.org

5. 原則 31;《日惹原則+10》(2017)關於國際人權法在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與性特徵方面應用的補充原則與國家義務,以補充《日惹原則》,yogyakartaprinciples.org/principles-en/yp10

6. A.P., Garçon, Nicot 訴 法國案,見註 1。

7. 美洲人權法院,2017 年 11 月 24 日,性別認同、同性伴侶的平等與不歧視:關於姓名變更、性別認同,以及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權利的國家義務(涉及《美洲人權公約》第 1(1)、3、7、11(2)、13、17、18 與 24 條,並與第 1 條相關的解釋與適用範圍)。諮詢意見 OC-24/17,corteidh.or.cr/docs/opiniones/seriea_24_esp.pdf

8. TGEU《跨性別權利地圖》(2022),transrightsmap.tgeu.org

9. 奧地利、白俄羅斯、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捷克、愛沙尼亞、芬蘭、德國、義大利、科索沃、拉脫維亞、立陶宛、摩爾多瓦、蒙特內哥羅、荷蘭、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土耳其、烏克蘭,以及英國(見同上)。

10.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捷克、芬蘭、科索沃、拉脫維亞、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與土耳其(見同上)。

11. 更多細節請見同上。

12. 同上。

13. 歐洲委員會.司法暨消費者總署與 ICF.(2020)《歐盟中的法律性別承認:跨性別者邁向完全平等的旅程》。第 119 頁,data.europa.eu/doi/10.2838/50202

14. 同上,第 141 頁起。

15. 同上,第 10 頁。

16. 關於跨性別父母所面臨的特殊挑戰,更多資訊可參見:Dodo Karsay(2021)《盪鞦韆上:跨性別父母在歐盟中移動自由的經驗》。TGEU。tgeu.org/wp-content/uploads/2021/03/tgeu-stuck-on-the-swing.pdf;Dodo Karsay(2022)《跳繩:歐洲與中亞跨性別父母的經驗》。TGEU。tgeu.org/wp-content/uploads/2022/03/TGEU-jumping-ropes-2022.pdf;Richard Köhler 與 Julia Ehrt(2016)《歐洲的法律性別承認》,第 2 版。TGEU,第 58 頁起。tgeu.org/wp-content/uploads/2017/02/Toolkit16LR.pdf

17. 可於 tgeu.org/resources/legal-gender-recognition-resources 查閱。

18. CDADI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工作小組(GT-ADI-SOGI)與歐洲政府 LGBTI 聯絡網絡(EFPN)(2022)《歐洲法律性別承認專題報告:對歐洲理事會 CM/Rec(2010)5 建議的首次專題實施審查報告》,第 23–27 頁。rm.coe.int/thematic-report-on-legal-gender-recognition-in-europe-2022/1680a729b3

19. 見 ejustice.just.fgov.be/img_l/pdf/2017/06/25/2017012964_F.pdf

20. 見 ft.dk/RIpdf/samling/20131/lovforslag/L182/20131_L182_som_vedtaget.pdf(丹麥文)

21. 見 government.is/library/04-Legislation/Act%20on%20Gender%20Autonomy%20No%2080_2019.pdf

22. 見 irishstatutebook.ie/eli/2015/act/25/enacted/en/html

23. 見 gov.ie/en/press-release/43aef0-minister-doherty-publishes-her-report-on-the-review-of-the-gender-re/

24. 見 legilux.public.lu/eli/etat/leg/loi/2018/08/10/a797/jo

25. 見 legislation.mt/eli/act/2015/11/eng/pdf

26. 見 lovdata.no/dokument/NL/lov/2016-06-17-46(挪威文)

27. 見 pgdlisboa.pt/leis/lei_mostra_articulado.php?nid=2926&tabela=leis&ficha=1&pagina=1&so_miolo=(葡萄牙文)

28. 見 2021 年 10 月 27 日通過並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條例連結:bj.admin.ch/bj/fr/home/aktuell/mm.msg-id-85588.html

29. 我們收到了來自以下單位的實質回覆:比利時佛蘭德政府平等機會小組與男女平等研究所、丹麥交通部性別平等司、愛爾蘭兒童、平等、身心障礙、融合與青年部、馬爾他內政、安全、改革與平等部、盧森堡司法部,以及葡萄牙公民與性別平等委員會(CIG)。瑞士的法律仍然過於新穎,尚無法提供顯著資料。挪威稅務登記機關的回覆,是透過挪威性與性別多樣性組織 FRI 根據《公共資訊法》的申請獲得。冰島個人登記資料則由冰島登記處提供,並與非政府組織 Trans Iceland 協作。

30. 比利時憲法法院 [大法庭],2019 年 6 月 19 日,案號 99/2019,const-court.be/en/judgments?year=2019

31. 比利時佛蘭德政府男女平等研究所/內政署平等機會小組 & Richard Köhler,《比利時自我決定法經驗》(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 月。

32. 丹麥環境與食品部,《跨部門 LGBTI 工作小組對 LGBTI 法規的檢視報告》,2020 年 8 月,第 126 頁,bm.dk/media/15701/gennemgang_af_lovgivning_paa_lgbti-omraadet_august_2020.pdf

33. 丹麥中央個人登記處,《法律性別承認案件統計》,文件號 558571,2022 年 10 月,cpr.dk/media/638006406095519396/opgørelse%20-%20juridisk%20kønsskifte%202022.pdf

34. 丹麥環境與食品部,見註 32,第 126 頁起

35. 丹麥環境與食品部,《差異的自由——強化 LGBTI 人士的權利與機會 2》,2020 年 8 月,第 9 頁,mfvm.dk/fileadmin/user_upload/MFVM/Ligestilling/lgbt_publikation_skaermlaesbar.pdf

36. 馬爾他,2015 年第 XI 號法案,《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及性特徵法》,2015 年 4 月 14 日,legislation.mt/eli/cap/540 第 8(2) 條

37. 馬爾他人權司與 Richard Köhler,《馬爾他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9 月

38. 葡萄牙,Lei 38/2018,《關於性別認同及表達自我決定權與性特徵保護法》,2018 年 8 月 7 日,dre.pt/web/guest/pesquisa/-/search/115933863/details/maximized 第 6(3) 條

39. 盧森堡,2018 年 8 月 10 日法案,《關於修改民事狀態性別及名字的法律》,修改《民法典》,legilux.public.lu/eli/etat/leg/loi/2018/08/10/a797/jo 第 16 條

40. 公民與性別平等委員會(CIG)與 Richard Köhler,《葡萄牙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10 月

41. 盧森堡司法部與 Richard Köhler,《盧森堡自我決定實務資料》(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 月

42. 參見《法律性別變更法》第 2 條註解,Lov om endring av juridisk kjønn—Lovdata,2016 年 6 月 17 日 lovdata.no

43. 挪威衛生與護理服務部,《法律性別變更法》第 10 條

42. 挪威性與性別多樣性組織(FRI)與 TGEU(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10 月

43. 挪威稅務登記局資訊管理部與 FRI(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10 月

44. 《性別自主法》第 80 號 /2019,經第 159/2019 號及第 152/2020 號法案修訂第 154/2020 號,第 7 條,althingi.is/lagas/nuna/2019080.html

47. 愛爾蘭社會保障部,《性別承認法 2015》,2021 年年度報告,2022 年 6 月 30 日,第 7 頁,assets.gov.ie

48. Jørn Sørensen,《Ibi-Pippi 是女性但被趕出女性更衣室》,DR,2015 年 6 月 5 日,dr.dk

49. 丹麥平等待遇委員會,KEN 號 9383,2016 年 3 月 2 日,《關於性別進入限制的裁定——未支持》

50. FRI 與 Richard Köhler,《挪威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2017 年

51. TGEU - 愛爾蘭跨性別平等網絡(TENI)電子郵件交流,2017 年

52. Nikolaj Rodkjær Kristensen 與 Bastian Vedsted Eggert,《挪威與冰島對法律性別承認設低年齡限制——他們的經驗》,Tjekdet,2022 年 8 月 25 日,tjekdet.dk

53. 馬爾他人權司與 Richard Köhler,《馬爾他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見註 37

54. 蘇格蘭議會平等、人權與民事司法委員會,《性別承認法改革(蘇格蘭)法案第一階段報告》,2022 年 10 月 6 日,第 495 頁,digitalpublications.parliament.scot/Committees/Report/EHRCJ/2022/10/6/d81c72da-4070-4355-aacb-cc58d9c1bc08#Introduction

55. 同上,第 472 頁

56. 同上

57. 馬爾他人權司與 Richard Köhler,《馬爾他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見註 37

58. 馬爾他政府,《Transform: 提升 LGBTIQ 人士醫療服務標準》,gov.mt/en/About%20Malta/Pages/LGBT%20Rights.aspx(2022 年 10 月 12 日查閱)

59. Gender Wellbeing Clinic

60. 馬爾他人權司與 Richard Köhler,《馬爾他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見註 37

61. 葡萄牙公民與性別平等委員會(CIG)與 Richard Köhler,《葡萄牙自我決定法統計資料》(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10 月

62. 2017 年 6 月 25 日,《改革跨性別制度法》(關於民事登記性別變更的規定及其效力),第 11 條

63. Hildegard Van Hove(比利時女性與男性平等研究所)與 Richard Köhler(電子郵件交流),2022 年 8 月 1 日

64. 盧森堡司法部與 Richard Köhler,《盧森堡自我決定法實務資料》(電子郵件交流),註 42

65. Paulie Amanita Calderon-Cifuentes(2021)《歐洲跨性別歧視:TGEU 對 FRA LGBTI 2019 年調查的分析》,TGEU,第 21 頁,tgeu.org/wp-content/uploads/2021/12/TGEU-trans-discrimination-report-2021.pdf

66. 歐洲委員會.司法暨消費者總署與 ICF.(2020)《歐盟中的法律性別承認:跨性別者邁向完全平等的旅程》,註 13,第 119 頁

67. 同上,第 114 頁

68. 見 76/2003:Barnalög [兒童法] althingi.is/lagas/152b/2003076.html,第 5 條

69. 更多資訊請見 Larissa Kyzer,《冰島姓名將不再具有性別》,Iceland Review,2019 年 6 月 22 日,icelandreview.com/news/icelandic-names-will-no-longer-be-gendered

70. Grondwettelijk Hof [憲法法院](比利時)2004 年 10 月 20 日,159/2004

71. 案例「99/2019」,見註 30

72. 歐洲委員會.司法暨消費者總署與 ICF.,註 13

73. 同上,第 16 頁

74. 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跨性別決議2048(2015)》第6.2.1條

75. 歐洲理事會議會大會《跨性別決議2048(2015)》第6.2.5條

76. 2018年8月10日關於修改民事登記中的性別及姓名註記並修改民法典的法律,第5條第1款

77. 第3條第2款,見腳註76

78. 第3條第3款,見腳註76

79. 同上

80. 第3條第4款,見腳註76

81. GIGESC法案(2015)第7條第1款

82. GIGESC法案(2015)第7條第2款b項

83. GIGESC法案(2015)第7條第4款

84. 馬爾他人權署 (2020)《法律性別承認與身體完整性》,humanrights.gov.mt

85. S. Schmidt (2019)《間性及跨性別兒童有權獲得(ni)X:從國際兒童法視角研究荷蘭間性與跨性別兒童的性別認同法律承認》,萊頓大學,第53頁

86. 《性別自主法》第4條第1款

87. 《性別自主法》第5條第3款

88. 《性別自主法》第5條第4款

89. 挪威《法律性別變更法》個別條款說明 Prop. 74 L (2015–2016) 第4條

90. 挪威《法律性別變更法》第4條

91. 《性別認定改革法》第11條

92. 2017年6月25日《跨性別制度改革法》

93. 《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自我決定權及性特徵保護法》2018年,第7條第2款

94. 丹麥政府《差異的自由——強化LGBTI人士的權利與機會2》,2020年8月,第9頁

95. 愛爾蘭社會保障部,《性別認定法2015》2021年年度報告,第8頁

96. 同上,第9頁

97. 同上

98. 歐洲委員會.司法暨消費者總署與 ICF.(2020)《歐盟中的法律性別承認:跨性別者邁向完全平等的旅程》。第 119 頁,data.europa.eu/doi/10.2838/50202

99. 同上

100. 同上,第 127 頁

101. ECtHR, 2020年7月16日,Rana訴匈牙利案(40888/17),hudoc.echr.coe.int/eng?i=001-203563,第40段

102. 同上,第41段

103. 同上,第46段

104. 《改革跨性別人員制度法》第3條

105. LOV nr 752 af 25/06/2014, 內政與住宅部,2014年6月25日

106. 見 government.is/library/04-Legislation/Act%20on%20Gender%20Autonomy%20No%2080_2019.pdf

107. 《性別認定法2015》第25號法案,愛爾蘭國會,2014年12月17日,第9(1)(b)條

108. GIGESC法案 (2015) 第4(8)條

109. 瑞士民法典(民事登記中性別變更)2020年12月18日修訂版,fedlex.admin.ch/eli/oc/2021/668/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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