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性別認同法中文翻譯
第26.743號法律
確立每個人擁有性別認同的權利。
通過日期:2012年5月9日
公布日期:2012年5月23日
阿根廷國會參議院與眾議院聯席會議通過以下法律條文:
第1條——性別認同權
每個人皆享有以下權利: a) 其性別認同被承認之權; b) 得依其性別認同自由發展個人之權利; c) 依其性別認同受到對待之權利,並得於身分證明文件中,以其所認同的名字、性別與肖像資料記載。
第2條——定義
性別認同係指每個人對其性別的內在與個人經驗之感受,可能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一致或不一致,亦包含對自身身體的個人經驗。此經驗可包括透過藥物、手術或其他方式改變外貌或身體機能,惟應出自自主選擇。此外亦涵蓋性別表現方式,如服裝、說話方式與舉止等。
第3條——行使方式
任何人若其性別認同與原戶籍登記的性別、名字或肖像不符,得提出申請更正。
第4條——申請條件
依本法申請戶籍性別、名字與肖像更正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年滿十八歲,惟第5條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向國民登記機關或其所屬分局提出申請,聲明其依本法申請更改出生登記資料,並要求核發新身分證件,保留原證件號碼。
提出欲更改的新名字。
不得要求提出曾接受全部或部分性別重置手術、賀爾蒙療程或其他心理/醫療治療之證明。
第5條——未成年人
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4條所述手續,且須徵得未成年人的明確同意,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與《第26.061號法 兒童與青少年全面權利保障法》中「逐步發展能力原則」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處理。此外,未成年人應由兒少律師陪同,依第26.061號法第27條規定。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取得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得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由法官根據上述原則裁決。
第6條——手續辦理
符合第4與第5條條件後,公務人員應主動通知出生地轄區戶政機關,辦理性別與名字之更正,並開立新出生證明與新身分證件。此手續不需訴訟或行政程序。更正後之文件不得出現本法之引用。
本法所述更正程序為免費、親自辦理,無須透過代辦人或律師。
第7條——法律效力
更正後的性別與名字,自登記時起即對第三人具有效力。
此更正不影響更正前既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包括家庭法上所有層級的關係(如收養等),該等權利關係不因更正而變動。
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的身分證號碼應優先於其名字或外觀作為識別依據。
第8條——再次變更
依本法完成更正後,日後如需再次更改,須經法院核准。
第9條——保密性
除非本人同意或有法院書面命令,否則不得調閱原始出生證明。性別與名字之更正不得公開,亦不刊登於《第18.248號法》第17條所述之報紙。
第10條——通知機關
國民登記機關應通知:
全國刑事紀錄登記處
選舉名冊所屬單位,以修正選舉人名冊
以及其他依法規定之相關機關,包括保留有對申請人之假扣押等資料之單位。
第11條——自由發展個人權
年滿18歲者,得依第1條與為確保其全面健康之目的,自行決定接受全部或部分之手術及/或完整賀爾蒙治療,以使其身體(含生殖器)與其性別認同一致,毋需任何法院或行政機關之同意。
接受賀爾蒙治療不需同時表達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之意願。唯兩者皆須當事人之「知情同意」即可。
未成年人之手術與治療須依第5條規定辦理,並須獲得法院核可,法院應於60日內決定,並依據「逐步發展能力原則」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審酌。
公私部門之所有醫療單位,應持續確保本法所保障之權利。所有本條所列之醫療服務皆納入強制醫療保險計畫(或其替代制度),並由主管機關規範。
第12條——尊重人格與稱呼
對於採用與身分證不同名字的人(特別是兒童與青少年),應尊重其性別認同。只要當事人要求,其所採用之名字應被用於點名、登記、資料建立、呼叫等一切場合,無論是公部門或私人機構。
若因業務需要記載身分證資料,應採用名字首字母、全姓、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號碼等方式登記,並應於當事人要求下註明其所採用的名字。
如需公開稱呼,應僅使用其性別認同之名字。
第13條——適用原則
所有法律、規範或程序應尊重每個人對性別認同的基本人權。不得限制、排除或剝奪任何人行使此權利,相關規範應本於保障權利之精神加以解釋與適用。
第14條——廢止條文
廢止第17.132號法律第19條第4款。
第15條——送交行政院
本法通過於2012年5月9日,布宜諾斯艾利斯,阿根廷國會會議廳。 — 登錄編號:第26.743號 — 阿馬多・布杜、胡利安・多明戈斯、赫爾瓦西奧・博薩諾、胡安・埃斯特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