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性別確認法中文翻譯
《芬蘭性別確認法》
- 頒布日期:2023年3月3日
- 發布日期:2023年3月7日
- 最新修訂法規:295/2023
- 生效日期:2023年4月3日
第一條 性別確認的條件
個人若要被確認為與其在《人口資料系統法》(661/2009)中所登記的性別不同的另一性別,需符合以下條件:
- 提出證明,顯示其永久認同為所確認的性別;
- 已成年;
- 是芬蘭公民或在芬蘭有居住地。
第二條 申請及其處理
性別確認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至數位與人口資料局(Digi- ja väestötietoviraston)。
申請開始處理後,數位與人口資料局必須立即向申請人提供有關申請處理及性別確認法律效力的資訊。申請人在收到這些資訊後,必須在申請提出後至少30天後以書面形式確認申請。當申請人確認申請後,數位與人口資料局可以確認申請人的性別。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提出後六個月內未確認申請,申請將失效。
當數位與人口資料局確認個人性別後,必須立即在人口資料系統中記錄確認的性別。
當已婚或處於註冊伴侶關係中的個人性別被確認時,數位與人口資料局必須將確認通知發送給該人的配偶或註冊伴侶的另一方。
新的性別確認申請最早可以在上次性別確認後一年提出。然而,基於特別重要的理由,可以在一年期限結束前提出新的性別確認申請。
在奧蘭,這項法律中指派給數位與人口資料局的任務由奧蘭國家辦公室負責。
第三條 性別確認的法律效力
根據本法確認的性別,應被視為該人的性別,適用於其他法律,除非另有規定。
關於懷孕、哺乳或分娩女性的規定,適用於懷孕、哺乳或分娩的人,無論性別確認如何。
儘管第1項有規定,在適用《生育治療法》(1237/2006)和《親子鑑定法》(378/2005)時,應以出生時確定的性別為準。
《健康保險法》(1326/2010)第14條及根據該法頒布的規定中,基於性別安排的篩檢,可以不受性別確認影響,根據醫學上的合理性進行安排。國務院將對此類篩檢的安排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第四條 性別確認對親權的法律影響
根據《親權法(Vanhemmuuslain)》(775/2022)第3條,丈夫的親權是根據孩子出生時人口登記系統中記載的性別來確定的。
《親權法》第2條適用於母親的親權的確認,而該法第4條第2項則適用於不論性別確認的父親親權確認。
根據《親權法》第4條第3項和第5條第1項,基於人工生殖同意的親權將根據給予同意時人口登記系統中記載的性別確認為父親親權或母親親權。然而,根據該法第4條第3項,基於同意確認的父親親權將始終確認為父親親權。
第五條 更改父母身份名稱
數位與人口資料局可以根據申請,將個人的父母身份名稱更改為符合其確認性別的名稱。個人在申請確認性別時或確認性別後,可以申請更改父母身份名稱。
當父母身份名稱被更改後,數位與人口資料局必須將此通知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六條 承認外國決定
如果某人在外國作出的且在該國有效的決定中被確認為與其在芬蘭人口資訊系統中所登記的性別不同的性別,該決定在芬蘭將被承認而無需另行確認,前提是該人在作出決定時是該國的公民或在該國有居住地。
第1項中所指的決定包括法院和其他機關的決定或其他措施或登記,如果該人的性別因這些措施在作出決定的國家被確認。
第七條 上訴
對於本法所指的決定,可以要求更正。更正要求的相關規定見於《行政法》(434/2003)。
關於向行政法院上訴的規定,則見於《行政訴訟法》(808/2019)。
第八條 生效
本法自2023年4月3日起生效。
本法廢除《跨性別者性別確認法》(563/2002)。
本法第5條自2024年3月1日起適用。
HE 189/2022
StVM 42/2022
EV 259/2022
赫爾辛基,2023年3月3日
芬蘭共和國總統 Sauli Niinistö
家庭及基本服務部長 Krista Kiu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