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關於性別

瑞士民法典關於性別中文翻譯

📅 2020-12-18 🌐 原文語言: 德語 ✍️ 翻譯: 翻譯者

s

第一編:人格法

B. 人格權的保護(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

第四章 關於性別

第 30b 條(戶籍性別之變更)

任何人,只要其內心堅定相信自己不屬於戶籍登記上的性別,均可向戶政官員聲明,欲變更其性別登記。

陳述變更者亦可同時請求將一個或多個新的名字登記於戶籍中。

該聲明對於家庭法上的法律關係(如婚姻、親子等)不產生任何影響。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陳述人未滿 16 歲;
  • 陳述人受全面監護;
  • 經成人保護機關裁定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條由 2020 年 12 月 18 日之《民法修正案:戶籍性別變更》新增,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