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SFS2024-238關於在特定情況下確立性別法

《SFS 2024:238 關於在特定情況下確立性別法》

本法規範個人得經申請,確立其性別為不同於人口登記所載性別之制度。

第1條 法律內容

本法包含下列規定:個人得經申請,確立其性別為不同於人口登記所載之性別。

第2條 確立性別之要件(已滿16歲者)

已滿16歲之人,經申請,應獲確立其性別為不同於人口登記所載性別;但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1. 申請人符合以下任一身分連結要件:
    • 在瑞典有人口登記;
    • 為瑞典公民且曾在瑞典有人口登記;
    • 為瑞典公民且持有協調號(samordningsnummer)。
  2. 申請人並非已登記之伴侶關係當事人(registrerad partner)。
  3. 人口登記所載性別與申請人之主觀性別認同不一致。
  4. 可推定申請人將於可預見期間內持續以該性別認同生活。

第3條 確立性別之要件(未滿16歲且具先天性別發育差異之兒童)

未滿16歲且具有先天性別發育差異之兒童,經申請,應獲確立其性別為不同於人口登記所載性別;但須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1. 兒童在瑞典有人口登記。
  2. 該變更符合兒童性別認同發展。
  3. 依兒童最佳利益判斷,該變更屬必要。

第4條 兒童參與

申請涉及兒童者,應向兒童提供資訊,並給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

兒童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賦予相應權重。

第5條 申請方式

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送交瑞典國家衛生與福利委員會(Socialstyrelsen)。

第6條 兒童申請與同意

兒童之申請由其監護人提出。

已滿12歲兒童之申請,未經該兒童書面同意,不得提出。

第7條 決定機關

依本法之案件,由瑞典國家衛生與福利委員會(Socialstyrelsen)作成決定。

第8條 救濟

瑞典國家衛生與福利委員會(Socialstyrelsen)之決定,得向一般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至行政上訴法院(kammarrätten)者,須取得上訴許可。

第9條 外國判決與決定之承認

外國法院或主管機關就個人變更性別所作成且已確定之判決或決定,如該人於判決或決定作成時係該國公民或居住於該國,則該判決或決定在瑞典有效。

第10條 授權

政府或政府所指定之機關,得就申請應具備之內容及其他申請程序事項,訂定補充規定。

施行與署名

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奉政府之名: ULF KRISTERSSON ACKO ANKARBERG JOHANSSON (社會部,Socialdepartement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