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跨性別整合性法

  • LEY INTEGRAL PARA PERSONAS TRANS
  • 通過日期(Promulgación):2018年10月26日
  • 公布日期(Publicación):2018年11月7日

第一條

(性別認同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根據自己的性別認同自由發展個性,無論其生物性別、基因、解剖、形態、荷爾蒙、指定或其他因素如何。

這項權利包括被識別的權利,以充分承認個人的性別認同,以及該認同與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中所列的姓名和性別之間的一致性。

第二條

(公共利益(interés general)聲明).- 宣布在公共和私人領域中,針對居住在共和國境內的跨性別者的政策設計、推廣和實施為公共利益,承認他們因自身身份而歷來遭受歧視和污名化。

第三條

(目的與範圍).- 本法旨在確保居住於本共和國的跨性別者享有免於歧視和污名化的生活權利,為此制定了全面的預防、關懷、保護、促進和補償的機制、措施及政策。

第四條

(定義).- 在本法中,以下術語的意義如下:

A) 性別認同(Identidad de género):指每個人根據自身感受和自我決定所體驗的內在和個人的性別,這可能與出生時指定的性別一致或不一致,並可能涉及通過藥物、手術或其他方式改變外貌或身體功能,只要這是自由選擇的。

B) 性別表現(Expresión de género):指所有性別認同的外在表現,如語言、外貌、行為、服裝、身體特徵和姓名。

C) 跨性別者(Persona trans):指自我認同或表現出與出生時指定性別不同的性別,或不屬於二元分類(男性或女性)的性別的人,無論其年齡和心理性發展階段。

第五條

(可見性).- 在所有官方統計資訊系統中,包括人口普查、家庭連續調查、國家公務員辦公室的報告,以及所有涉及「性別(sexo)」的公共測量中,加入「性別認同(identidad de género)」這一變數。

  • 註:請參閱本標準第十二條。

第六條

(文件中姓名或性別的調整).- 任何人若其姓名、性別或兩者的登記記載與其性別認同不符,均可申請調整。

此調整應由本人主動提出,申請人需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所需的資料。

若未成年人無法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無法取得應提供同意者的同意,可依據《民法》第110條及《一般訴訟法》第404條的相關規定和補充條款,考量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適用《兒童權利公約》及2004年9月7日第17.823號法律(《兒童及青少年法典》)第8條和第11條之二的規定。

第七條

(創建與職權範圍的身份與性別變更榮譽諮詢委員會).- 設立一個身份與性別變更榮譽諮詢委員會,隸屬於教育文化部,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民事登記專家擔任主席,及兩名由規章制度指定的代表。

該委員會有權核實符合身份證件中姓名或性別變更的規定要求,並撰寫報告提交給民事登記總局審議,總局需在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決定。為此,總局可向公共和私人機構索取其認為對履行職責必需的資訊。

身份與性別變更榮譽諮詢委員會所產生的報告具有保密性。除非有主管法院的命令,否則不得要求其在任何公共或私人程序中提交。

第八條

(民事登記處總局決議).- 批准請求的決議應通知相關的民事登記處官員,並在不超過三十天的期限內命令更正相關的登記文件。

民事登記處總局必須將更正後的文件副本寄送給相關的地方政府、國家身份識別局、內政部的國家科學警察局、選舉法院的國家公民登記處以及登記總局,以便在相關文件中進行相應的修改、登記或註記。在所有情況下,身份證、護照和公民證的號碼將保持不變。

完成登記調整後,自出生登記更正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啟動調整程序。如需再次申請姓名和性別的登記調整,必須恢復為之前的姓名。

  • 註:

    • 第二段)文字由2023年11月6日第20.212號法律第161條修訂。
    • 第二段)參見效力:2023年11月6日第20.212號法律第2條。
  • 原文:2018年10月26日第19.684號法律第8條。

第九條

(效力).- 授權更正姓名及性別登記的決議,自該變更在出生證明上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對第三方而言,需在登記總局註冊的行為,自其在登記簿上註冊之日起對第三方具有對抗效力。

在任何情況下,該更正不會改變被更正者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所有權,也不會對善意第三方產生對抗效力。

性別的登記變更將允許該人行使其新身份所固有的所有權利。

就登記效力而言,根據本法更改任何影響個人識別的資料,並不意味著在登記總局註冊的法律行為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為此,登記處將始終視更正為一項修改行為,並應與先前的登記相連結。

第十條

(補償制度).- 設立一項補償制度,針對197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跨性別者,若能確實證明因性別認同而遭受制度性暴力或被剝奪自由,並因此遭受精神或身體損害,以及因國家代理人或獲得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所實施的歧視性行為,而無法充分行使自由流動、工作和學習的權利。

已領取退休金、養老金、退職金或因部分殘疾而獲得臨時補助的人,除非選擇補償性給付,否則無權獲得本條所規定的給付。任何年收入平均超過15個BPC(Base de Prestaciones y Contribuciones)的人,也無權獲得該給付。此外,已根據1985年3月8日第15.737號、1985年11月28日第15.783號、1990年12月21日第16.163號、1991年7月12日第16.194號、1993年12月16日第16.451號、1994年8月19日第16.561號、1998年12月24日第17.061號、2003年2月17日第17.620號、2005年10月30日第17.917號、2006年1月8日第17.949號、2009年9月18日第18.596號法律及類似規定獲得給付的人,也無權獲得該給付。

受益人有權獲得相當於每月3個BPC(Base de Prestaciones y Contribuciones)的烏拉圭比索補償性給付。該給付自批准請求的決議之日起生效,具有個人性、終身性,並自提交之日起追溯生效,具體條件由法規規定。

本條款的支出將由第15項“社會發展部”預算中的特定計劃承擔,並在下次預算中預留。

申請本條規定的福利的期限為自本法頒布之日起十年。根據本條規定的福利所產生的債權不會失效。

法規將確定獲得此福利的具體條件。

  • 註: 請參閱本規範中的第11條。

  • 譯註:BPC(Base de Prestaciones y Contribuciones)是烏拉圭的社會保障基準單位,以 2025 年為例,1 BPC 為 5,660 烏拉圭披索(UYU),換算為台幣為約 4,123 元。

第十一條

(特別補償委員會).- 設立一個特別名譽補償委員會,隸屬於社會發展部,負責接收、審理和解決根據本法第10條規定的申請。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 一名社會發展部的代表,並擔任主席。

B) 一名內政部的代表。

C) 一名經濟和財政部的代表。

D) 一名社會保障銀行的代表。

E) 兩名來自民間社會組織的代表。

委員會必須在本法生效後三十天內成立,由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成立日期。

第十二條

(年度需填補職位的百分比).- 行政、司法、立法機關,審計法院,選舉法院,行政爭訟法庭,地方政府,自治機構,分散服務機構及非國家公法人,必須將年度需填補職位的百分之一分配給符合規定要求的跨性別人士。

國家公務員辦公室每年需根據本條規定,依據2006年10月24日第18.046號法律第42條及2017年9月25日第19.535號法律第29條的修訂內容,以及本法第5條,提交相關資訊。

本條第一項規定自本法頒布起,將有效期為十五年。國家性別多元公共政策協調委員會將負責本法的追蹤,並自其生效第五年起,提交措施影響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培訓和資格計畫).- 委託國家就業與職業培訓研究所,在其實施的各種培訓和資格計畫中,為跨性別者設定不低於1%(百分之一)的名額。

第十四條

(*)

(*) 註: 本文新增至:1998年1月7日第16,906號法律第11條第3款,H項。

  • 譯註:將居住在本國的跨性別者納入公司的人事編制可獲得促進投資項目之企業。

第十五條

(教育包容性).- 在不影響《共和國憲法》第202和204條規定的情況下,各級教育政策負責機構和組織,應在其職權範圍內,確保跨性別者在其整個教育生涯中的包容性,並依據2008年12月12日第18,437號法律(《教育總法》)中規定的原則進行。

  • 註: 請參閱本規範第16條。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和組織的責任).- 為了達成前一條所述的目標,所有參與教育系統的機構和組織必須:

A) 確保跨性別者不因性別認同而被排除在國家教育系統之外。

B) 根據相關規定,為跨性別者提供心理、教育、社會和經濟支持,以有效促進其學術和社會發展。

C) 將跨性別者納入其計畫中,協助其完成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專教育,並在適當情況下,為其提供可用名額和獎學金。

第十七條

(獎學金及學生資助).- 在全國及各部門層級分配獎學金及學生資助的機構,無論其資金來源為何,必須預留2%(百分之二)的名額給跨性別人士,並適用《共和國憲法》第202條及第204條的相關規定。

教育文化部作為根據2006年10月24日第18.046號法律第32條創立的卡洛斯·基哈諾獎學金的管理者,根據2011年11月4日第18.834號法律第201條的修訂,將至少8%(百分之八)的基金分配給跨性別人士,並確保至少有一個名額。如果在此配額內沒有足夠的申請者,剩餘資源將用於其他候選人。

第十八條

(文化權利).-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這些行為會剝奪或減損跨性別者充分享有其文化權利。

應將設計、推動、促進和實施文化計畫、方案和政策視為普遍利益,並在現有的各種系統中納入性別認同和跨性別認同的觀點,包括獎學金、資金分配以及公共或私人文化資源的獲取。

第十九條

(健康權).-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該歧視會取消或損害跨性別者依據2007年12月5日第18.211號法律(國家綜合健康系統)及其他依法授權的提供者所提供的健康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條

(建議指引或行動方案).- 為了滿足跨性別者的健康需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制定建議指引或行動方案,預見成立多專業且專精於性別認同和性別多樣性的團隊。

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永久保障跨性別者及其家屬:

A) 根據本法的原則和指導方針,享有獲取資訊、指導和諮詢的權利,特別是與其跨性別身份相關的支持需求。

B) 在所有程序中,尊重跨性別者性別認同資料的保密性。

C) 獲得知情同意和共同決策的過程。

D) 本法所賦予的權利。

本法所涵蓋的所有健康服務均納入國家綜合健康系統,並對依法律授權的其他公私立醫療服務提供者具有強制性,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權利於全面照護).- 每位跨性別者都有權獲得全面的照護,以使其身體符合其性別認同,至少應包括依據2007年12月5日第18.211號法律(國家綜合健康系統)第45條規定所確定的所有計畫和服務,包括醫療和外科治療。

跨性別者對於前段所述的治療、計畫和服務的權利和義務,應依據2004年9月7日第17.823號法律(兒童及青少年法典)第8條和第11條之二,以及2008年8月15日第18.335號法律(病患和健康服務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規中的規定進行管理。

未滿十八歲者若要進行不可逆的生殖器手術以使其身體符合其性別認同,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許可。

第二十二條

(居住解決方案的權利).-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該行為會取消或損害跨性別者充分享有其居住解決方案權利。

將性別認同和跨性別身份的觀點納入保障居住解決方案的計畫和政策中,被視為具有普遍利益。

第二十三條

(法規制定).- 全國性別多元公共政策協調委員會應在本法公布後九十天內,向行政部門提交一份法規制定計畫以供考量。

第二十四條

(廢除).- 廢除2009年10月25日的第18.620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