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法定性別變更法中文翻譯
《法定性別變更法》
- 通過日期:2016年6月17日
- 法律編號:LOV-2016-06-17-46
- 主管機關:衛生與照護部
- 最新修正:2025年6月20日(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生效日期:2016年7月1日
- 變更條文:修正2002年6月7日第19號法案
- 公布時間:2016年6月17日16:30
- 修正說明:2021年7月6日刪除專業腳註
- 簡稱:《法定性別變更法》
法律簡介(最新更新:2024年1月2日) 《法定性別變更法》是挪威的一部法律,用以規範法定性別的變更。此法律簡明扼要,說明法定性別的定義、變更方式,以及變更後的法律效力。
§1 定義
所謂「法定性別」,是指一個人在戶籍登記中所登記的性別。
§2 變更法定性別的權利
居住在挪威的個人,若認為自己屬於與戶籍登記性別不同的性別,有權申請變更其法定性別。主管機關可訂立規則,使該法律適用於居住國外的挪威公民。
§3 受監護人之法定性別變更
依監護法設置的監護人制度下的個人,應由本人提出變更法定性別的申請。
§4 兒童的法定性別變更
已滿16歲的兒童可以自行申請變更法定性別。
6至16歲的兒童必須與具有其親權的一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如雙親共同行使親權,但僅由其中一方陪同申請,且該變更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者,亦可准予變更。
6歲以下兒童之申請應由其具有親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若兒童具備對相關事項形成自主意見的能力,應予以告知並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此年齡層的法定性別變更須具備「先天性不明確的身體性別發展」之條件,並需檢附醫療人員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5 申請程序
法定性別變更的申請由稅務辦公室(戶籍登記機關)處理。稅務辦公室的決定可上訴至東福爾、布斯克魯、奧斯陸及阿克什胡斯地區的州政府(Statsforvalteren)。
6至16歲兒童的申請,若由單一具有親權者提出(§4第二項第二句),由上述州政府審理,其決定可上訴至國家健康服務申訴機關(Nasjonalt klageorgan for helsetjenesten)。
(註:本條於2021年5月7日及2025年6月20日修正)
§6 法律效力
其他法律與法規應依據個人變更後的法定性別適用。但在涉及根據《兒童法》確立親子關係與親權時,仍應依出生性別為準。
變更法定性別者,仍保有其原有的父親、母親或共同母親身分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所有適用於「女性生育」的法條,亦同樣適用於變更法定性別後仍進行生育之個體。
§7 規則制定
主管機關可訂定相關細則,以補充與執行本法條文。
§8 生效時間
本法由國王裁定生效日期。各條文可分別於不同時間施行。 (註:本法於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
§9 對其他法律的修正
本法施行時,對2002年6月7日第19號《姓名法》作出相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