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性別自決法中文翻譯
- 關於性別登記自我決定的法律
- Gesetz über die Selbstbestimmung in Bezug auf den Geschlechtseintrag, SBGG
制定日期:2024年6月19日
完整引用:
「性別登記自我決定法,於2024年6月19日通過(聯邦公報 2024年第1號第206條)」
腳註:
- (+++ 文字證明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
- (+++ 具體適用請參見第6、7、8、9、10、11、12、13條 +++)
該法案作為2024年6月19日第206號法案的第1條由德國聯邦議會通過。根據該法第13條第1項第1句的規定,該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除了第4條外。第4條根據第13條第2項的規定,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第1條 法律目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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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的目的是:
- 將個人身份法律上的性別認定及名字選擇與第三者的評估脫鉤,並增強相關人士的自我決定權;
- 實現每個人對其性別認同的尊重和尊嚴對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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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不涵蓋任何醫療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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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據《德國民法典引入法》第7a條第2項的規定,某人選擇適用德國法律,則性別登記及名字的變更僅在以下情況下允許:
- 擁有永住權;
- 其擁有可延續的居留許可並且合法居留於國內;或
- 其擁有歐盟藍卡。
第2條 性別登記與姓名變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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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性別認同與其在戶籍登記簿中記載之性別不符者,得向戶政機關聲明,請求將其性別登記更改為《戶籍法》第22條第3項所列之其他性別選項,或予以刪除。若無德國戶籍登記,則可聲明其性別應登記為《戶籍法》第22條第3項所列之一,或放棄性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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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在聲明中必須保證:
- 所選擇的性別登記或性別登記的刪除最符合其性別認同;
- 其已意識到該聲明所產生的後果的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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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項的聲明,必須確定該人未來希望使用的名字,並且這些名字必須符合所選擇的性別登記。第11條與第3條第1項的姓名變更法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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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國人在發生根據第51條第1項的居留法導致居留許可失效及根據第50條第1項的居留法產生出境義務的事件前的兩個月內提出第1項的聲明,則之前的性別標示和之前的名字將繼續有效。
第3條:未成年人與受監護人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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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已滿 14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僅能自行提出性別登記及名字變更的聲明(第2條),但需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家庭法院可替代同意,前提是性別登記及名字的變更不違背兒童的最佳利益。根據 第2條第 2 項的保證,未成年人需聲明其已獲得諮詢。該諮詢可特別由以下人員提供:
- 具備心理學、兒童及青少年心理治療或兒童及青少年精神醫學專業資格的人士,或
- 公共或私人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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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尚未滿 14 歲,則僅能由法定代理人為該人提出性別登記及名字變更的聲明(第2條)。若該未成年者已滿五歲,則該聲明需經其同意。監護人需獲得家庭法院的許可;家庭法院在考量到根據《民法》第1788條所賦予的權利後,若該聲明不違背未成年人的福祉,則會予以許可。法定代理人在第2條第2項的保證中,需聲明其已獲得相應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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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成年但無行為能力的人,若在此事務中已指定監護人,則只有監護人可以根據第2條提出性別登記和名字變更的聲明;他需要獲得監護法院的批准。監護法院在聲明符合《民法典》第1821條第2至4項所需考量的願望或被監護人的推定意願時,將予以批准。
第4條:在戶政事務所(Standesamt)登記
性別登記及名字的變更,必須由申請人於根據第2條的聲明前三個月,口頭或書面向將要提交聲明的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如果在登記後六個月內未提交聲明,則該登記將失效。
第5條:鎖定期(Sperrfrist); 回復時的名字規定(Vornamenbestimmung)
- 在聲明變更性別登記和名字後的一年內,該人不得再次依據第2條作出聲明。第3條的情況不在此限。
- 如果一個人通過聲明性別登記變更回先前的性別登記,其名字也將相應改變。
第6條:性別登記和名字變更的效力
- 在法律事務中,當涉及個人身分法上的性別歸屬或名字時,以當前的性別登記和名字為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關於進入設施和空間以及參加活動,合同自由和各自所有者或持有者的房屋權,以及法人透過章程規範其事務的權利,不受影響。
- 運動成績的評價可以不依賴於當前的性別登記來規定。
- 在所有與健康相關的措施或服務中,當前的性別登記並不重要,只要這些措施或服務與身體,特別是器官的狀況有關。
腳註: (+++ 第6條:關於適用性,請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7條:配額規定
- 如果法律規定在委員會或機構的成員中,必須有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女性和男性成員,則以成員在任命時於戶籍登記簿(Personenstandsregister)上登記的性別為準。
- 在成員任命後,如果成員在戶籍登記簿上的性別記錄發生變更,應在下次任命成員時予以考慮。如果新任命的席位數量不足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量或比例,則這些席位應僅由性別比例較低的成員填補,以逐步提高其比例。
- 第一和第二項僅在沒有其他規定時適用。
腳註: (+++ 第7條:關於適用性,請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8條:法規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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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懷孕、生育能力、人工受孕以及卵子或胚胎的取出或移植的法律和法規,無論該人於戶籍登記的性別為何,均適用於以下情況:
- 懷孕或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 希望懷孕或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 已生育或哺乳的人,或
- 正在進行人工受孕或卵子或胚胎被取出或移植的人。 同樣適用於涉及懷孕、分娩、產褥期和哺乳的法律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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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精子取出或移植、精子用於人工受孕、作為生父的地位或在孩子受孕期間與母親同居的法律和法規,無論該人於戶籍登記的性別為何,均適用於以下情況:
- 曾經或現在具有生育能力的人,
- 已經或可能生育孩子的人,或
- 希望捐贈、已捐贈或被取出精子的人。
腳註: (+++ 第8條:關於適用性,請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9條:於緊急狀況下被視為男性
在涉及根據《基本法》第12a條及其相關法律的武器服役時,若在緊急或防禦情況(根據《基本法》第80a條)期間或之前兩個月內,申請將性別登記從「男性」更改為「女性」或「多元」或刪除性別標示,該人的法律性別仍維持為男性。
腳註: (+++ 第9條:關於適用性,請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10條: 登記和文件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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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的性別登記和名字在戶籍登記中已經更改,且未依其他法律規定進行調整,該人可以要求在官方登記中更改其性別和名字,除非有公共利益的特殊理由反對。原有的登記和提交的文件將在官方登記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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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也可以要求重新簽發以下文件及類似文件,這些文件包含性別或名字資訊並預定交給該人,前提是能夠證明有正當利益:
- 證書和其他成績證明,
- 培訓和服務合約,
- 財產證明文件,
- 駕駛執照,
- 保險號證明和電子健康卡,
- 支付卡。
- 不會重新簽發為更改後的性別和名字的文件包括:
- 法院文件,
- 根據《公證法》(Beurkundungsgesetz) 或《戶籍法》(Personenstandsgesetz) 建立的文件,
- 因名字或性別變更而失效的文件。
在重新簽發時,該人必須提交需更改的文件原件,並由第3項所指的機構收回或宣布無效。如果無法提交需更改的文件,該人必須宣誓保證其不持有該文件,也不知其下落。
- 第2項的要求針對以下公共或私人機構或個人:
- 簽發需更改文件的機構,
- 作為第2項中有權利的人的合同簽發方,
- 其他有權簽發副本的機構。 第2項中有權利的人需承擔重新簽發的合理費用。
腳註: (+++ 第10條:關於適用性,請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11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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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戶籍登記中的性別記錄,對於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591條和第1592條第3項已存在或未來建立的個人與其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重要。對於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592條第1或2項已存在或未來建立的個人與其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其在子女出生時的戶籍性別記錄是決定性的,除非該人在子女出生登記時向戶籍登記處聲明,其性別記錄應在聲明提交前根據第2條為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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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其收養子女之間的現有法律關係不受性別記錄變更的影響。對於未來建立的個人與其收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其在收養時的戶籍性別記錄是決定性的。
腳註: (+++ 第11條: 關於適用性,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12條:性別中立規定
涉及男性和女性並對兩性規定相同法律後果的法律規定,適用於不論在戶籍登記中註明何種性別的人,即使沒有註明性別也適用。
腳註: (+++ 第12條: 關於適用性,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13條: 揭露禁止
- 如果一個人的性別和名字根據第2條被更改,則在未經該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揭露或探查更改前的性別和名字。第1句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官方登記或資訊系統包含該人的個人資料,且公共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需要處理第1句中的資料,
- 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要求揭露第1句中的資料,或
- 對第1句中的資料有合法利益並能證明。
第2句第2項中的公共利益特殊原因特別指需要揭露資料以履行刑事追訴或安全機構及具有安全職責的官方機構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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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公共書籍和登記冊的管理或法律交易中需要時,前配偶和現配偶、直系親屬以及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才有義務提供更改後的性別或名字。除此之外,除非有意圖傷害,否則第1款第1句的揭露和探查禁令對他們不適用。第1句的例外不適用於:
- 在性別和名字更改後結婚的配偶,
- 在性別和名字更改後出生或被收養的孩子,
- 在受影響者聲明更改性別和名字後出生或被收養的孩子的另一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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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1句的揭露禁令不妨礙在官方登記冊或資訊系統中進一步處理更改前的性別和名字。官方登記冊和資訊系統可以處理更改前的性別和名字,以便追溯個人身份,前提是其他法律規定要求處理當前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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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其他法律規定進行的官方登記冊和資訊系統之間的通信和資訊交流,以及從中進行的查詢,無論第1項第1句的揭露禁令如何,都是允許的。
腳註: (+++ 第13條: 關於適用性,參見第15條第2項 +++)
第14條:罰款規定
- 任何人若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句,揭露性別或名字,並因此故意損害相關人員,即屬於違法行為。
- 此違法行為可處以最高一萬歐元的罰款。
第15條:過渡條款
- 於2024年11月1日之前根據截至2024年10月31日有效的變性人法進行的程序,將根據截至2024年10月31日有效的法律繼續進行。
- 第6至第13條同樣適用於根據截至2024年10月31日有效的版本所進行的性別登記和名字變更,具體包括:
- 變性人法(Transsexuellengesetzes)的相關條款,以及
- 人口登記法第45b條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