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修正程序
官方公報。第 CLI 年(第151年)。第 49532 號。2015 年 6 月 4 日。第 1 頁。
2015 年第 1227 號法令
(2015 年 6 月 4 日)
本法令旨在為《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司法與法律部門唯一監管法令)增設一個章節,內容涉及修改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程序。
生效狀態:已編入。
已編入《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
法令頒布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法令公布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法令生效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SUIN-Juriscol 上發布的資料僅供參考,旨在傳播哥倫比亞法律秩序,其來源為《官方公報》和相關判例。更新為定期進行。對規範和判例演變的追蹤與核實,不代表本部門具有認證或解釋規範效力的職能。
鑑於:
《1970 年第 1260 號法令》規範了個人的民事狀態登記,特別是其修正機制。
該法令第 91 條(經《1988 年第 999 號法令》第 4 條修正)規定,非打字、拼寫錯誤或僅通過比對或查閱原始文件即可發現的錯誤,可以通過簽署公證書進行修正。
與此相關,該法令第 95 條規定,民事狀態的變更可以通過最終司法裁決或簽署公證書進行。
《2012 年第 1564 號法令》(通用程序法)第 617 條規定,公證人有權處理民事登記中的錯誤修正。
有必要確定《1970 年第 1260 號法令》第 95 條規定的公證書簽發的具體要求和期限。
1991 年《政治憲法》確立了人類尊嚴及個人自由發展、隱私和平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哥倫比亞的性別認同和性自由權利得到承認。
在此背景下,憲法法院在 2015 年第 T-063 號判決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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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通常口語中將跨性別者的經歷稱為「變性」,但實際上,他們所經歷的是出生時被賦予並登記的性別與其自身認同的性別之間存在差異。因此,修改跨性別者民事登記資料並非是改變一個既有事實,而是修正一個因出生時他人賦予的性別與個人自身認同不符而產生的錯誤。後者對於民事狀態的確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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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總體而言,要求跨性別者必須通過司法途徑修正民事登記中的性別,對其多項基本權利造成了影響,並與順性別者(cisgénero)相比,構成了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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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公證程序進行修正,減少了跨性別者因司法程序的高昂費用和漫長等待而面臨的障礙和排斥,這在他們被邊緣化和排斥的特殊情況下,是一種尤其沉重的負擔;同時,這也消除了順性別者與跨性別者之間的差別待遇,允許後者使用前者已被接受的公證程序修正登記中的性別,並有助於消除將性別認同病理化的趨勢。因此,這是一種對基本權利影響較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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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修正同樣能夠以適當的方式實現通過司法程序所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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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總而言之,在確認存在一種具有法律依據、對基本權利影響更小、且同樣適合實現憲法目的的替代性手段後,法庭發現,強迫訴訟人使用司法程序來修正民事登記中的性別,是一種不必要且對其權利構成沉重負擔的措施,並且相較於能透過公證書修正此項資料的順性別者,這也構成了歧視性待遇。”
民事登記旨在保護公共利益,以及證明與民事狀態相關的事實和行為的公開性原則,並確保在分配公民的社會負擔、權利和義務時所需資訊的準確性,從而避免任何規避行為。此外,登記還能確保資料所有者本人的資訊不被他人修改、其身份不被篡改或冒用,從而保護其法人格和身份權利。
有必要使《1970 年第 1260 號法令》規定的程序得以實施。
基於以上所述,
茲法令:
第 1 條 增補
本法令為《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司法與法律部門唯一監管法令)第二部分第六章第 12 節增補以下第 4 節: 「
第 4 節 性別欄位修正
第 2.2.6.12.4.1 條 目的
本節旨在規範當一個人希望修正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時,《1970 年第 1260 號法令》第 91 和 95 條所規定的程序。
第 2.2.6.12.4.2 條 適用範圍
本節規定適用於尋求修正其出生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人士。同時也適用於與民事登記相關的公證人及行政主管機關。
第 2.2.12.4.3 條 修正範圍
出生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修正,可以是在男性(M)或女性(F)之間進行登記。
個人身份識別號碼(NUIP)不會因性別欄位的修正而改變。對於在 2000 年 3 月之前頒發的身份證,將取消原號碼,以分配一個新的 10 位數個人身份識別號碼(NUIP)。
第 2.2.6.12.4.4 條 申請要求
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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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證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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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姓名和公民證號碼(la persona solicitante)。
第 2.2.6.12.4.5 條 必要文件
除了前述申請書外,為修正民事登記中的性別欄位,還需向公證人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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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民事登記的簡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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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證的簡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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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聲明。在聲明中,該人士必須表明其希望修正出生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意願。
- 第 1 款:該聲明應涉及個人對其性別身份的社會文化建構。
- 第 2 款:除本條所列文件外,不得要求任何額外文件或證明。
第 2.2.6.12.4.6 條 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修正的限制
在公證人簽發公證書後的十(10)年內,已經修正出生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人士不得再次申請修正。性別欄位最多只能修正兩次。
第 2.2.6.12.4.7 條 修正規則
為修正出生民事登記中的性別欄位,應遵守以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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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正民事登記中性別欄位的人士,必須向公證人提交申請。申請應附上本節第 2.2.6.12.4.5 條所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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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整文件提交後,公證人最遲應在五(5)個工作日內簽發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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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將通過公證書進行,其中將正式記錄相關證明文件。公證書簽發後,將替換相應的登記頁。新頁上將記錄已修正的資料,並在兩份登記頁上註明相互參考的註記,此舉符合經《1988 年第 999 號法令》第 4 條修正的《1970 年第 1260 號法令》第 91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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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民事登記處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出生民事登記進行相應的修正。在此過程中,必須向已修正性別欄位的人士頒發新的出生民事登記副本,其中將包含已修改的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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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如果公證書是在與存放原民事登記的公證處或辦公室不同的地方簽發,相關公證人應自費將公證書副本轉交給負責民事登記的官員,以便進行相應的登記頁替換。此程序最遲應在公證書簽發後的三(3)日內完成。
第 2.2.6.12.4.8 條 費用
為簽發本節所指的公證書,應根據第 2.2.6.13.2.11.1 條第 2 款,向公證處支付「修正民事登記錯誤或遺漏」的相關費用。 」
影響效力於: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之「第 4 節 性別構成之更正」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1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2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3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4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5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6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7 條
- 增補 《2015 年第 1069 號法令》第 2.2.6.12.4.8 條
第 2 條 生效
本法令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頒布並遵守。
於 2015 年 6 月 4 日於波哥大簽署。
胡安·曼努埃爾·桑托斯·卡爾德隆 (JUAN MANUEL SANTOS CALDERÓN)
內政部長
胡安·費爾南多·克里斯托·布斯托斯 (Juan Fernando Cristo Bustos.)
司法與法律部長
耶西德·雷耶斯·阿爾瓦拉多 (Yesid Reyes Alvarado.)
相關內容補充
《2022年第T-033號判決》與後續修訂
https://www.corteconstitucional.gov.co/relatoria/2022/t-033-22.htm(另開新視窗)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的《2022年第T-033號判決》是一項關鍵里程碑,它裁定哥倫比亞公民有權在身分證明文件上使用「非二元性別(No Binario)」的性別標記。這項判決擴大了《2015年第1227號法令》的適用範圍,使其不再僅限於男性或女性的二元性別框架。
判決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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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非二元性別: 判決明確確立了非二元性別為一種受到憲法保障的合法性別認同,並命令政府機構在六個月內修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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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醫療證明: 判決重申,性別認同的變更是一項個人自主權,無需任何醫療或心理診斷證明。
後續修訂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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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執行《T-033號判決》,哥倫比亞國家民事登記處發布了一項行政決議,正式修訂了公民身分登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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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訂允許公民在身分證明文件上,除了「男性(M)」和「女性(F)」之外,新增了一個選項,使用「X」來代表「非二元性別(No Bin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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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變更使得哥倫比亞成為拉丁美洲少數幾個在法律上承認非二元性別的國家之一,保障了非二元性別人士的身分權和人格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已經修訂,但在某些情況下,數位身分證的系統更新仍可能面臨挑戰。不過,國家民事登記處已明確表示,將會持續努力確保所有公民都能順利取得符合其性別認同的身分證明。 總結來說,儘管最初的《1227號法令》條文本身沒有直接被修改,但法院的判決及其後續的行政決議,已經有效地擴大了法令背後的精神和實施範圍,將性別認同的法律承認擴展到非二元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