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ebehandlingsnævnets afgørelse om køn - adgangsbegrænsning
法令編號:KEN nr 9383 af 02/03/2016(有效)
主管部會:社會及住房部
案號:2015-6811-22682
平等對待委員會關於性別的裁決 — 進入限制 — 申訴不成立
案件摘要
案號:2015-6811-22682
游泳池向申訴人提供一個獨立的更衣室,以供具有「法律上性別變更」身份的人使用, 這在《性別平等法》的意義上並不涉及「平等對待」。
申訴人在法律上是女性,但外觀上仍呈現為男性。 因此,基於對其他使用者的羞恥心/隱私顧慮,申訴人不能使用游泳池的女性更衣室。
因此,委員會未支持申訴人(駁回申訴)。
申訴涉及的爭點是:申訴人因無法在游泳池的女性更衣室更衣,而主張自己遭受了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 申訴人雖然出生時為男性,但已獲得法律上的性別變更,並取得新的女性個人身分號碼。
平等待遇委員會的決定
申訴人無法在女性更衣室更衣,此舉並未違反平等法(ligestillingsloven)。
事實陳述
申訴人已獲配發新的女性個人身分號碼,但尚未接受任何外科手術。 2015 年 5 月 5 日,申訴人前往一間游泳池。當時申訴人的外觀呈現為男性。 游泳池的一名員工告知申訴人,她不能在女性更衣室更衣。 隨後,申訴人被提供使用一間獨立的更衣室。
雙方陳述
申訴人(Klager)主張
申訴人聲稱,當已完成法定性別變更的申訴人無法在其性別所屬的更衣室和浴室更衣和沐浴時,這構成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
申訴人指出,申訴人在更衣室中通過出示健保卡(sygesikringskort)和子宮頸癌篩檢通知書證明自己是女性。
申訴人說明,申訴人選擇了其性別所屬的更衣室。申訴人感到一些客人對申訴人並非明顯呈現為女性感到困惑。一名女性救生員被叫來,申訴人證明了自己的身分。申訴人更衣並沐浴。在游泳館內,申訴人被引導至一個單獨的更衣室,救生員稱之為無障礙更衣室(handicapomklædningen)。
申訴人認為,工作人員將申訴人引導至使用無障礙更衣室,等同於將申訴人的性別與殘疾(handicappet)劃等號。
被申訴人(Indklagede)主張
被訴方認為,申訴人並未因性別而遭受差別待遇。
被訴方指出,申訴人在購票時的穿著打扮像男性,且沒有表達要使用女性更衣室的意願。之後申訴人直接走入女性更衣室。申訴人的更衣及洗澡造成其他女性客人不安,並向工作人員提出抱怨。
浴場主管將這起不尋常事件向館方管理層報告,隨後基於申訴人仍有男性性器官(mandlige kønsorganer)的事實,決定將她指引至獨立更衣室。當申訴人詢問時,館方確認那間獨立更衣室即是「殘障更衣室」,因為該館僅能提供這樣的空間。
被訴方主張,他們同時也有責任保護在女性更衣室內的其他女性客人。
此外,被訴方認為館方管理層與員工在這個特殊且困難的情況下已經處理得相當妥當,盡可能兼顧了申訴人和其他客人的需求。提供使用「同時作為殘障更衣室的獨立更衣室」被認為是在該館空間條件下的最佳解決方案,也是對申訴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方式。
平等對待委員會的說明與結論
根據平等法,任何人不得因性別(køn)而對他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差別待遇。 此差別待遇的禁止,也適用於所有向大眾提供商品與服務的組織與個人。
在游泳池設置依性別區分的更衣室是一種普遍做法。這種區分是依據使用者的外觀來區分為男性或女性:外觀上呈現女性的人使用女性更衣室,外觀上呈現男性的人使用男性更衣室。
申訴人在法律上是女性,但外觀上呈現為男性。
館方向申訴人提供獨立更衣室的安排,不是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問題,而是因為申訴人外觀上不像女性,出於對其他女性使用者隱私與羞恥心的考量,申訴人不能使用女性更衣室。
根據現有資料,被訴方已嘗試以最佳方式解決情況,提供申訴人單獨使用的更衣空間。
因此,委員會不支持申訴人(申訴駁回)。
案件資料
本案基於以下資料審理:
- 2015年5月10日的申請書
- 2015年6月11日被申訴人的意見
- 2015年6月29日申訴人的意見
- 2015年8月14日被申訴人的意見
- 2015年8月31日申訴人的意見
案件編號:<2015-6811-2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