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自主權及性徵保障權力法

葡萄牙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自主權及性徵保障權力法中文翻譯

📅 2018-08-07 🌐 原文語言: 葡萄牙語 ✍️ 翻譯: 翻譯者

第38/2018號法律

2018年8月7日

每個人對其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的自主決定權及性特徵保障的權利

葡萄牙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161條c款,制定以下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 目的

本法確立個人對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的自主決定權,以及對個人性特徵保障的權利。

第2條 禁止歧視

所有人皆自由平等,享有尊嚴與權利,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以及對性特徵保障行使權利時,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

私部門必須遵守本法;公部門則應確保其落實,並推動相關條件,以保障上述權利的實際行使。

第3條 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的自主決定

每人有權依其性別認同與表現自由發展其人格。

如須填寫與性別不符的身份文件,可要求以現用名字+姓名縮寫+身分證號方式表示。

第4條 性特徵的保障

所有人皆有權保有其第一性徵與第二性徵。

第5條 未成年雙性人身體改變的限制

除非有明確健康風險,未成年雙性人的醫療或手術不得在其表明性別認同前進行。

第二章 性別認同的法律承認

第6條 程序

法律承認性別認同須透過變更民事登記性別與名字的申請程序進行。

該程序為保密性質,除非由本人、繼承人、司法機關或法院提出要求。

完成登記變更後,如欲再次申請,需法院許可。

外國法院對性別認同的決定可依本國法律承認。

第7條 資格

年滿18歲的葡萄牙公民,無精神障礙而被限制行為能力,且其性別認同與出生時指定性別不符者可申請。

年齡16至18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經醫師或心理師證明具備明確自主意願與判斷力(無須診斷性別認同)。

雙性人自表明性別認同起,即可申請變更。

第8條 申請

變更申請可向任何民事登記所提出,須載明身分證號與欲使用的新名字。可同時要求重開出生登記,但不得標註變更痕跡。

第9條 決定

申請後八個工作日內,如符合資格,登記官應完成變更並可重開出生登記。

不得要求提供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激素治療、心理治療等證明作為申請依據。

若申請被拒或逾期未處理,得向民事登記局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第10條 效力

性別變更與名字更改不影響原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完成變更後,新性別與名字將適用於所有身份文件。

當事人須於30日內更新相關證件。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11條 健康

國家應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含手術、藥物等),以協助個人身體與性別認同一致。

衛生總署應於270日內制定相關技術準則與指引。

第12條 教育

教育系統應在各級學校推動以下措施:

  • 預防與打擊基於性別認同、表現或性特徵的歧視;
  • 發現並介入風險情況,保護非典型性別認同學生;
  • 提供校園內尊重其性別認同與表現的條件,避免社會排斥或暴力;
  • 為教職員工提供性別認同與多元性特徵之教育與訓練。

不論公私立,學校皆應保障學生依其表達之性別認同與性特徵受到尊重。

政府負責部門應於180日內推動相關行政措施。

第四章 救濟方式

第13條 爭議解決機制

當事人可透過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處理與本法相關之爭議。

第14條 法律責任

歧視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民事侵權,受害人可請求賠償財產與非財產損失。

法院應根據侵害程度、加害人經濟能力與受害人狀況裁定賠償金額。

第15條 防止報復行為

針對提出投訴、申訴或訴訟的報復性行為無效。

第16條 NGO訴訟權利

以保障本法權利為宗旨的協會或非政府組織得以提起集體訴訟或代表會員捍衛其個人權益。

集體訴訟不得限制會員個人自主權。

第五章 過渡與最終條文

第17條 過渡條款

本法適用於在施行日前尚未完成之性別變更申請案件。

第18條 廢止規定

廢止第7/2011號法律,惟第5條除外。

第19條 生效

本法自公布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生效。

議會於2018年7月12日通過

  • 議會議長:Eduardo Ferro Rodrigues
  • 總統於2018年7月31日頒布
  • 總統:Marcelo Rebelo de Sousa
  • 總理代表簽署(外交部長)於2018年8月2日
  • 署名:Augusto Ernesto Santos Sil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