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性別自主權法

冰島性別自主權法第80/2019號(經第159/2019號、第152/2020號及第154/2020號法案修正)中文翻譯

📅 2019-06-18 🌐 原文語言: 英語 ✍️ 翻譯: 翻譯者

《性別自主權法第80/2019號》 經第159/2019號、第152/2020號及第154/2020號法案修正

如本法提及部長或部會而未進一步說明管轄領域,應理解為係指總理總理辦公室,本法由該機關管轄。有關部會間職責分工的總統令相關資訊可於此查閱

第一章 目標與定義

第1條 目標

本法規定個人定義自己性別之權利,旨在保障其性別認同之承認。本法之目標亦在於維護個人身體完整性之權利。

第2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下列定義應予適用:

  1. 性別(性方面)(Gender (sexuality)):一個集合名詞,包括但不限於性徵、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
  2. 性徵(Sex characteristics):與性別相關的生理特徵,如性染色體、荷爾蒙功能、性腺及生殖器。
  3. 性別表現(Gender expression):個人對其性別之社會表現。
  4.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個人對其性別之認知與定義。
  5. 身體完整性(Physical integrity):對自己身體之絕對自主權,以及對生命權、安全權、自由權及人格尊嚴權受到尊重之權利。
  6. 非典型性徵(Atypical sex characteristics):不符合傳統男性或女性性徵定義之性徵,例如在功能或外觀方面。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1條

第二章 定義自己性別之權利

第3條 定義自己性別之權利

每個人都有不受限制的權利,依據年齡與成熟度: a. 定義自己的性別, b. 使自己的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得到承認, c. 依據自己的性別認同發展個性, d. 在涉及性徵變更時享有身體完整性與自主權

第4條 變更官方性別登記之權利

每個人自15歲¹⁾起有權向冰島登記局申請變更其性別登記。此類變更申請應向冰島登記局提交。與性別登記變更同時,申請人有權變更姓名。

禁止將外科手術、藥物治療、荷爾蒙治療或其他醫療處置(如精神病學或心理治療)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條件。

依第1項之變更賦予當事人取得符合該變更之身分證件,以及該人教育與就業記錄相關文件之權利。

個人之性別應以與冰島登記局相同之方式記錄於公共登記簿及其他公共資料中。

居住海外之冰島國民有權依第1項變更其性別登記與姓名。²⁾

¹⁾ 第152/2020號法案,第1條。²⁾ 第159/2019號法案,第1條。

第5條 變更兒童性別登記

15歲¹⁾以下兒童可在其監護人協助下變更其官方性別登記。

變更兒童性別登記之申請應向冰島登記局提交。與性別登記變更同時,兒童有權變更姓名。第4條(第2)至(第5)項²⁾之規定亦適用於本條。

若兒童在變更其性別登記方面未獲得一方或雙方監護人之支持,可向第9條所述專家委員會提出變更登記性別之申請,若委員會接受該申請,即可變更登記。

變更兒童性別登記之決定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並符合其意願及性別認同之發展。

¹⁾ 第152/2020號法案,第1條。²⁾ 第159/2019號法案,第2條。

第6條 中性性別登記

允許中性性別登記。

登記性別之公私機構應提供登記性別為中性之可能性,包括在身分證件、表格及資料庫中,並為此種登記提供明確標示。在護照中,中性性別登記應一律以字母X標示。

第7條 變更性別登記之限制授權

依本法變更性別登記及同時變更姓名僅允許一次,除非有特殊情況另有正當理由。再次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之人員應向冰島登記局提供書面陳述,說明此種申請之理由。

第1項之限制不適用於18歲以下之個人。¹⁾

¹⁾ 第152/2020號法案,第2條。

第8條 變更性別登記對法律地位之效力

當兒童變更其官方性別登記時,其對父母之法律地位(參見第4條及第5條)在變更前後維持不變。

變更官方性別登記之人員應享有登記性別之所有法律權利。

每個人無論性別登記為何,都有權依據其性徵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適用於懷孕生產女性之規則亦同樣適用於性別登記變更後懷孕生產之人員。

第9條 兒童性別登記變更及兒童非典型性徵永久性變更專家委員會¹⁾

部長應指派兒童性別登記變更及兒童非典型性徵永久性變更¹⁾專家委員會,任期為四年。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應為小兒科醫師,由衛生局指派;一名應為以兒童心理學為專業領域之心理學家,由冰島心理學會指派;一名應為具有兒童權利領域特殊知識之律師,由負責人權事務之部長指派。

專家委員會依第5條第3項及第11a條第6項¹⁾作成決定。在評估案件時,委員會必要時可徵詢其他專家意見。

依本條處理向委員會提交案件當事人事務之委員會成員及受諮詢專家應以最高度保密處理。

依第5條第3項專家委員會之決定不得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上訴,但程序理由除外。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2條

第10條 承認外國性別登記及國際保護申請人

外國法院之裁決或外國主管機關對個人性別登記變更及姓名變更之登記,在冰島獲得完全承認。

在冰島尋求國際保護之人員可申請登記證明(參見《外國人法第80/2016號》第34條)包含依據該人性別認同之性別登記,即使這與該人來自母國之身分證件不符。

第三章 身體完整性與性徵變更

第11條 身體完整性

禁止在未獲得16歲以上人員書面同意下對其生殖器、性腺或其他性徵進行永久性變更。此外,涉及16至18歲兒童之案件,需要依第13條規定之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部門性別認同團隊之評估…¹⁾以確認進行外科手術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永久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外科手術、藥物治療及其他不可逆之醫療介入。

關於第1項原則之例外,適用《病人權利法》之規定。

在進行第1項之變更前,應向當事人提供計劃治療之詳細資訊,包括進展、風險與效益、是否會影響生殖能力,以及其他可能治療方式及完全不治療之後果等資訊。當事人亦應被邀請免費尋求關於治療必要性之第二專家意見。若治療導致生殖能力減損或永久不孕,應告知當事人保存配子細胞之任何可能性。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3條

第11a條 非典型性徵兒童出生

非典型性徵兒童出生時應享有與其性徵相關之身體完整性權利及隨時獲得最佳可用醫療保健之權利。在實施本法時,應注意尊重其個人事務自決權。

對16歲以下非典型性徵兒童性徵之永久性變更僅得依兒童意願為之,參見第6項。然而,若兒童因年紀太小無法給予同意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表達意願,在健康理由要求下,經詳細評估此種變更之必要性及其短期與長期後果後,可變更兒童之性徵。社會、心理社會及外觀相關理由不應視為健康理由。第一句及第二句所述永久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外科手術、藥物治療及其他不可逆醫療介入。

在準備依第2項未經兒童同意而基於健康理由對兒童性徵進行永久性變更之決定時,應在兒童成熟度允許範圍內儘可能諮詢兒童,且在所有情況下兒童達12歲後均應諮詢。在作成決定前,應盡一切努力確立兒童之立場,並依其年齡及成熟度考量其意見。應向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之兒童及其監護人提供第11條第3項所述資訊。監護人應給予書面同意。在決策過程中,兒童及其監護人應接受依第13a條規定之非典型性徵兒童問題團隊之諮詢與支持。在每個案件中,應就延後任何永久性變更直到兒童能夠給予同意之可能性,以及以不同且較少侵入性方式處理任何健康問題提出理由明確之立場。此外,應邀請兒童及其監護人免費尋求團隊以外關於此種治療必要性之專家意見。

依本條之決定應以最符合兒童利益為基礎。決定之準備工作應記錄於健康記錄中。《健康記錄法第55/2009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不適用於健康記錄中關於16歲以下兒童永久性變更之資訊。兒童監護人應在兒童成熟到足以理解時向其說明已對其性徵進行永久性變更。

在兒童因年紀太小無法給予知情同意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表達意願之情況下,儘管有第2項之規定,若對16歲以下非典型性徵兒童性徵之永久性變更涉及因尿道下裂或小陰莖而進行之外科手術或藥物治療,適用下列規定:

  1. 評估外科手術或藥物治療是否必要時應適用一般規則,如《病人權利法》,並適用本項產生之減損。
  2. 除非已對短期與長期可能優勢及後果進行詳細評估,包括不進行外科手術或不提供藥物治療或延後至兒童能表達意願之後果(參見第6項),否則不得進行前述性徵永久性變更。
  3. 第1、3、4及7項之規定適用於此種永久性變更。

除第2及5項所討論情況外,對16歲以下非典型性徵兒童性徵之永久性變更僅得依兒童意願及其性別認同程度為之,並始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念。應向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之兒童及其監護人提供第11條第3項所述資訊。在決策過程中,兒童及其監護人應接受依第13a條規定之非典型性徵兒童問題團隊之諮詢與支持。此以監護人同意及第9條專家委員會同意變更為條件。委員會之結論應基於依委員會採用程序確立兒童對變更之意見。儘管前述規定,在適當尊重確立兒童意見一般規則下,授權進行荷爾蒙治療以觸發青春期,無需專家委員會同意。

依本條提供永久性變更兒童性徵治療之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應將治療資訊記入健康記錄,並向衛生局提供外科手術及藥物治療之數量與性質以及接受此等變更者年齡之資訊。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4條。

第12條 蘭德斯皮塔利醫院(Landspítali Team)性別認同與性徵變更團隊

蘭德斯皮塔利大學醫院應設有性別認同與性徵變更專家團隊,由醫院執行長指派。團隊應為跨領域,由具有相關知識與經驗之專業人員組成。團隊可召集其他專家進行諮詢與合作,以確保對性別認同社會面向之了解。《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法》之規定適用於醫療保健專業人員依本條、第13條及第13a條之權利與義務。

團隊向其18歲以上客戶提供資訊、諮詢及依個人需求之治療。團隊亦向客戶親屬提供資訊與諮詢。

團隊採用其程序規則,該規則應符合公認之國際程序規則。…¹⁾

負責醫療保健服務之部長可在規則中就團隊之任務與服務制定更詳細規定。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5條。

第13條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部門性別認同團隊¹⁾

蘭德斯皮塔利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部門設有性別認同…¹⁾專家團隊,由醫院執行長指派。團隊應為跨領域,由具有相關知識與經驗之專業人員組成。團隊可召集其他專家進行諮詢與合作,以確保對性別認同社會面向之了解。

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部門團隊為18歲以下經歷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分配性別間差異之兒童提供治療,依個人需求並為其監護人提供支持與諮詢。…¹⁾此外,團隊評估16至18歲兒童進行生殖器、性腺或其他性徵永久性變更是否最符合兒童利益,參見第11條。

團隊採用其程序規則,該規則應符合公認之國際程序規則。負責醫療保健服務之部長可在規則中就團隊之任務與服務制定更詳細規定。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6條。

第13a條 非典型性徵兒童問題團隊

負責醫療保健服務之部長指派非典型性徵兒童問題專家團隊。團隊應為跨領域,由具有相關知識與經驗之專業人員組成。團隊有權召集其他專家進行諮詢與合作,例如為確保健康理由與可能影響性徵永久性變更評估之社會、心理社會及外觀相關理由之分離。

團隊向16歲以下非典型性徵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資訊、諮詢及依個人需求之治療,並履行第11a條規定之其他義務。團隊應引導其客戶接受非典型性徵人員之適當同儕諮詢及其代表協會。團隊在非典型性徵已永久性變更以及未變更或已延後之情況下均提供服務。

團隊採用其程序規則,該規則應符合公認之國際程序規則。負責醫療保健服務之部長可在規則中就團隊之任務與服務制定更詳細規定。]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7條。

第14條 冰島健康保險之參與

受《健康保險法》保障之人員有權使用第12條、第13條及第13a條規定¹⁾之團隊服務。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8條。

第14a條 上訴權

若依第12條、第13條或第13a條,團隊拒絕涉及性徵變更之治療申請,可向衛生局提起上訴。若第9條專家委員會拒絕依第11條第6項給予同意,亦可向衛生局提起上訴。衛生局之決定可向衛生部提起上訴。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9條。

第四章 雜項規定

第15條 罰款等¹⁾

違反本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2項第1點及第9條第3項以及依據本法發布之規則者,應處罰款,除非依其他法律應予更重處罰。罰款應納入國庫。

法人可依《一般刑法》第IIA章規則,因違反第1項規定及依據本法發布之規則而被處罰款。

對違反本法而受害之18歲以下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受害當事人年滿18歲之日起算。不得基於第11a條第4項第三句建立請求權。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10條。

第16條 發布規則之授權

部長可發布規則以進一步詳細實施本法,例如關於第10條第1項所提供資料之要求,以及第9條兒童性別登記變更專家委員會之工作,包括專家委員會工作過程中應通知兒童保護委員會之情況。

第17條 生效

  • 本法立即生效。
  • 儘管有第1項之規定,負責登記性別之當事人自本法生效起有18個月時間依第6條第2項修改登記表、表格、身分證件等。

第18條 其他法律之修正

過渡性規定

第11a條生效後三年內,部長應指派工作小組檢討該條文之實際經驗以及研究、知識發展及人權領域最佳實務。特別是,小組必須評估第11a條第5項,包括是否應刪除該規定。工作小組應在開始工作後儘快向部長提交建議。

小組應由衛生部長指派之小兒外科醫師、小兒內分泌專家、兒童心理學家、間性冰島代表、冰島國家酷兒協會Samtökin ‘78代表、大學級合作委員會指派之性學專家、冰島大學倫理中心指派之倫理學家及兩名律師(一名具有兒童權利問題專門知識,另一名具有人權專門知識,不經提名指派)以及不經提名指派之主席組成。¹⁾

¹⁾ 第154/2020號法案,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