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中央人口登記法修正案中文翻譯
《中央人口登記法修正案》 (向認同屬於另一性別的人發配新身分證號碼)
我們瑪格麗特二世,蒙上帝之恩的丹麥女王,謹此公告: 丹麥國會已通過,經我們同意,制定如下法律:
第1條
對《中央人口登記法》(根據2013年1月9日第5號法令公告,並經2013年5月21日第494號法律第10條、2013年6月12日第622號法律第1條、2014年3月29日第311號法律及2014年6月2日第552號法律第15條修正)作如下修改:
在第3條第5項之後,新增一項條文如下:
第6項:經書面申請,經濟與內政部可以向一位認同自己屬於另一性別的人發配新的身分證號碼。 發配新號碼的條件是:該申請人需提交書面聲明,說明其申請新號碼的理由是其對自己性別認同的經驗,且該人需在提交申請後經過6個月的反思期後,再次以書面方式確認其申請。 此外,申請人必須在申請當日已年滿18歲。
原第6與第7項,依此順延為第7與第8項。
第26條第4項中,將「第3條第6項」修正為「第3條第8項」。
第2條
本法自2014年9月1日生效。
對於在本法生效前,已根據現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之人,應自該等申請提出之日算起,計算《中央人口登記法》第3條第6項第2句所述的6個月反思期:
申請變更為異性別的名字、
申請在護照中標註性別為 X、
申請為性別變更而進行去勢手術。 若同一人申請上述多項許可,則反思期自最早提出的那項申請之日起算。
第3條
本法不適用於法羅群島及格陵蘭,但可經由王室命令,依據格陵蘭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頒布於克里斯蒂安堡宮,2014年6月25日 蓋有我王室之手與印章
瑪格麗特二世 / 瑪格麗特・維斯塔格(時任經濟與內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