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關於修改戶籍性別之規定

法國民法典關於修改戶籍性別之規定中文翻譯

📅 2020-01-01 🌐 原文語言: 法語 ✍️ 翻譯: 翻譯者
  • 第2-2節:關於修改戶籍性別的規定
  • 《民法典》
  • 第一卷:關於人(第7條至第515-13條)
  • 第二標題:關於戶籍行為(第34條至第101-2條)
  • 第二章:關於出生登記(第55條至第62-1條)
  • 第2-2節:關於戶籍中性別標記的修改(第61-5條至第61-8條)

第61-5條

任何成年或已獲得成年資格的未成年人(mineure émancipée),如果能夠充分證明其在戶籍登記中的性別與其自我展現(présente)及外界認知(connue)不符,可以申請修改。

這些證據可以透過任何方式提供,主要包括:

  1. 她/他公開以所主張的性別自我表現;

  2. 她/他在家庭、朋友或職場中被認識為所主張的性別;

  3. 她/他已更改姓名,以符合所主張的性別。

第61-6條

申請應提交至司法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

申請人須陳述其自由且知情的同意,同時提出所有有利的證據材料以支持修改戶籍中性別記載的申請。

未接受醫療處置、手術或絕育,不得作為法院駁回申請的理由。

法院確認申請人符合第61-5條的條件後,應裁定變更戶籍中的性別註記,並在需要時也變更其名字。

  • 注:根據2019年9月18日第2019-964號命令第36條,本條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1-7條

有關法院關於變更性別之決定以及必要時的姓名變更,應於判決確定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共和國檢察官(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申請登記在當事人隻出生登記的邊註欄(marge)中。

依照第61-4條的例外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性別變更決定相關的名字修改才會被註記在配偶和子女的戶籍登記邊欄。

第100條與第101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性別的變更程序。

第61-8條

在民事登記文件中更改性別註記,對於已經與第三方訂立的義務或在此更改之前確立的親子關係沒有影響。